鑑界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3年度,284號
TCHV,103,上易,284,201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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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謝文翔 
      謝文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
複代理人  賴英姿律師
      翁小茵 
      洪雅宣 
被上訴人  陳進鈿 
      陳進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複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蔡仲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鑑定還地等事件,茲因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仍有應
行調查之處,茲裁定如下:
一、本件再開辯論及續行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4年6月29日下
  午16時10分許於本院第29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應就聲明第六項請求,其中鐵皮圍籬占用系爭土地之
  損害或不當得利,提出計算金額之方式及依據。
三、被上訴人應就抗辯依鑑定圖雖有占用系爭土地,但屬於測量
  上之誤差之事實,提出依據及計算誤差之方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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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