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建上字,100年度,77號
TCHV,100,建上,77,201505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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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77號
上 訴 人 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耀
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省南投農田水利會間因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
新台幣(下同)3498萬9861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7萬98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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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