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392號 上 訴 人 白蔡桂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複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視同上訴人 白萬財 視同上訴人 白萬梓 視同上訴人 白萬鑫 視同上訴人 黃陳娥 訴訟代理人 高素真律師視同上訴人 葉永輝 視同上訴人 葉周鑫 視同上訴人 葉志強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複代理人 黃意婷律師複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訴訟代理人 葉燉通 視同上訴人 蔡連期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視同上訴人 楊文騰 受告知人 楊洪秀月訴訟代理人 李秀麗 參 加 人 葉文忠 訴訟代理人 葉麗華 受告知人 劉洲棋 受告知人 林邱月娥受告知人 蔡明和 被上訴人 張燕雪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複代理人 高馨航律師複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複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上而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7月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林慧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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