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66號
TCHM,104,附民,66,201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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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吳源彬
被   告 李俊誠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104年度上易字第408號),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將坐落門牌臺中市○○區○○路 000○0號建物(下稱A建物)及豐勢路402號(下稱B建物) 靠B建物側之二樓至四樓共同壁上之釘上烤漆浪板拆除,先 前被剪斷的預留鋼筋須接合,回復原狀。其事實上陳述如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168號起訴書犯罪事 實欄所載,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佔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原審諭知無罪 ,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 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6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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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