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65號
TCHM,104,附民,65,201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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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高沁鎰
被   告 蔡森源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4 年度上易字第292 號),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不 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 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楊 萬 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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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