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兆庭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
度執聲付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兆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兆庭前犯強制性交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年5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1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雅 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