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03年度,182號
TCHM,103,侵上訴,182,201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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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冠鈞
選任辯護人 柯開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
侵訴字第66號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132、2133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加重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其他上訴駁回。
甲○○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1年1月17日與大陸地區人民于秀云(所涉犯 行,業經大陸地區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結 婚,於93年7月間,在大陸地區江蘇省寶應縣之「小魚兒美 容院」認識當時尚未滿18歲之大陸地區少年于靜(77年5月 24日生,所涉犯行亦經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法院判處罪刑確定 ),並隱瞞已婚身分,與少年于靜交往而成為男女朋友,且 當時于靜年僅16歲,甲○○亦可自外表預見于靜係未滿18歲 之少年。甲○○因於93年7月間,在大陸地區柳堡投資之「 潤揚蓄電池廠」生意失敗,遂與于秀云研商以「過運」,即 由甲○○與處女發生性關係來改變命運之方式,試圖扭轉頹 勢,並由于秀云于靜佯稱:其係甲○○之乾妹,如果少年 于靜幫甲○○找到處女過運,甲○○會在寶應縣開店,不會 虧待妳的,將找于靜當老板娘云云。少年于靜因年輕思慮欠 周,乃應允之。渠三人遂共同基於加重強制性交之犯意,共 謀利用對少女勸酒使其酒醉不省人事之際,再由甲○○以違 反少女意願而對少女性交之計劃,並由于靜於93年10月間某 日,向當時尚未滿14歲之堂妹A女(80年1月生,姓名年籍 詳卷附對照表,以下簡稱A女)表示要買衣服給A女,遂騎 乘機車邀A女一起外出購買衣服後,再帶A女前去于秀云與 甲○○位在大陸地區江蘇省寶應縣○○○○區0000號居處, 與甲○○、于秀云共進午餐。其等共進午餐時,甲○○及于 秀云均可預見A女可能係未滿14歲之少年,且在隨機找尋處 女過運而遭其等鎖定作為性犯罪攻擊之對象,有可能是任何 年齡之女子,若A女係未滿14歲之少年亦不違背渠等本意,



竟仍本於共同對未滿14歲之少女為性交行為亦不違背渠等本 意之不確定故意,基於與少年于靜實施二人以上共同對未滿 14歲之A女犯強制性交罪之犯意聯絡,由渠等先後以賭牌遊 戲、輸者飲酒等方式,輪番勸A女飲用白酒白酒添加之汽 水,致A女因飲酒過量,處於意識不清、酒醉不省人事之狀 態時,再由少年于靜將A女帶至廁所洗乾淨之後,將A女放 在房間地毯上,于秀云與少年于靜則退至屋外至于秀云所有 之自小客車上等候,再由甲○○以違反A女之意願方式,對 已喝醉而不省人事之A女,以其陰莖插入A女之陰道,並射 精在A女陰道而強制性交得逞。完畢後甲○○開門叫于秀云 及少年于靜進屋,並向渠等表示A女不是處女,因沒有見紅 ,且陰道不像處女那麼緊等語。少年于靜遂幫忙擦拭A女下 體,並幫A女穿上褲子,約當天晚上6時許,喚醒酒醉沈睡 之A女,再由于秀云開車送少年于靜及A女一同返回于靜位 在「三支賓館」之暫住處。
二、甲○○因認為A女並非處女而覺得無法過運成功,其又與于 秀云及少年于靜另行起意,計劃由少年于靜再找未滿14歲之 B女(82年1月出生,姓名年籍詳卷附對照表,以下簡稱B 女)供甲○○過運。甲○○與于秀云均可預見B女可能係未 滿14歲之少年,且隨機找尋處女過運,遭其等鎖定作為性犯 罪攻擊之對像,有可能是任何年齡之女子,若B女係未滿14 歲之少年亦不違背渠等本意,竟仍本於與少年共同對未滿14 歲之B女為強制性交行為亦不違背其等本意之不確定故意, 基於與少年實施二人以上共同以藥劑對未滿14歲之B女犯強 制性交罪之犯意聯絡,先由于秀云於93年11月6日中午佯稱 該日是其生日,請少年于靜邀同少年于靜之妹于小風、同學 徐梅、李露露及未滿14歲之B女一起至于秀云前開江蘇省寶 應縣○○○○區0000號居處慶生,席間渠等頻頻勸酒,之後 由于秀云將B女單獨留下,並以醒酒藥之名,餵食B女吃下 安眠藥。翌日(7日)凌晨4時許,由甲○○對已因酒醉及安 眠藥而陷入昏睡意識不清之B女,以其陰莖插入B女陰道而 為性交行為,期間B女因疼痛突然醒來,並向少年于靜呼喚 求救,且試圖掙扎,惟甲○○則要于秀云、少年于靜一起幫 忙,由于秀云于靜分別按住B女之左右手臂,讓甲○○繼 續對B女強制性交,並射精於B女之陰道而得逞。三、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函 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



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 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被告甲○○ 於101年2月8日本案檢察官(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中之自白,選任辯護人以非出於被告之自由意思 而認無證據能力。惟查,上開偵訊筆錄,業經原審於102年3 月15日當庭勘驗,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佐(原審卷第42至56 頁反面),是有關被告於該次偵訊之筆錄內容,自以原審勘 驗筆錄所載為準。而查,於該次偵訊時,檢察官雖有對被告 稱「你自己看這個情節是不是實在呀?還有一個辦法啊,就 是讓大陸那邊去判啊,判了我們這邊幫它執行啊…」、「就 由公安來問,然後公安向他們那邊的人民法院去起訴,判決 了以後我們再來執行」等語,然查,依照98年4月26日所簽 訂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合作事項」規定:雙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領域相 互提供以下協助:(一)共同打擊犯罪;(二)送達文書; (三)調查取證;(四)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判斷( 仲裁裁決);(五)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 刑人);(六)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另第二章第六 條「人員遣返」規定:「雙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 便利原則,在原有基礎上,增加海運或空運直航方式,遣返 刑事犯、刑事嫌疑犯,並於交接時移交有關卷證(證據)、 簽署交接書。受請求方已對遣返對象進行司法程序者,得於 程序終結後遣返。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 者,得視情況決定遣返。非經受請求方同意,請求方不得對 遣返對象追訴遣返請求以外的行為。」是依上開規定,兩岸 互相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本有其依據,則檢察官於偵 訊時對被告告以上情,自屬於法有據,何能謂係檢察官出於 脅迫等不正方法而取得被告關於其此部分之自白?況被告於 102年2月8日偵訊當日亦有選任辯護人劉嘉堯律師在場(100 年度他字第1966號卷第41頁),選任辯護人亦未當場質疑檢 察官有何不法取供之情形,是堪認被告於上開偵訊之自白, 應係出於其自由意思,且與事實相符(詳下述),而得作為 本案之證據。
二、被告之辯護人以下列證人在大陸地區由寶應縣公安局刑警大 隊所製作之訊問筆錄,或未經各該受詢問人簽名,或筆錄最 後一句問:「以上筆錄你看一下,和你所說是否一樣。答: 空白」,或卷內查無該筆錄,而認無證據能力:⒈于秀云於 94年2月27日、3月29日之訊問筆錄;⒉A女於94年3月10日 之訊問筆錄;⒊B女於93年11月8日、11日之訊問筆錄;⒋ 王慰於93年11月9日之訊問筆錄;⒌于靜於94年3月9日、10



日之訊問筆錄;⒍于小風於93年11月8日之訊問筆錄;⒎李 露露徐梅於94年2月25日之訊問筆錄;⒏彭錫明于春和 於94年2月27日之訊問筆錄。惟查,辯護人所指上開有瑕疵 之訊問筆錄,係因將手寫筆錄以電腦打字後之筆錄始有上開 瑕疵,且因係存於密封袋內,辯護人始會誤以為筆錄不存在 。而經查密封袋內所附上開各該筆錄之手寫筆錄,則均無選 任辯護人所指之瑕疵存在,有⒈于秀云於94年2月27日、3月 29日之手寫筆錄(附於密封卷第23至29頁、37頁反面至39頁 )、⒉A女於94年3月10日之手寫筆錄(同上卷第93至99頁 );⒊B女於93年11月8日、11日之手寫筆錄(同上卷第56 頁反面至60頁、60頁反面至61頁);⒋王慰於93年11月9日 之手寫筆錄(同上卷第86頁);⒌于靜於94年3月9日、10日 之手寫筆錄(同上卷第40頁至49頁、49頁反面至54頁);⒍ 于小風於93年11月8日之手寫筆錄(同上卷第63頁至65頁) ;⒎李露露徐梅於94年2月25日之手寫筆錄(同上卷第69 至70頁、81至83頁);⒏彭錫明于春和於94年2月27日之 手寫筆錄(同上卷第84頁反面至85頁、83頁反面至84頁), 且各該筆錄均有受訊問人之親筆簽名及捺指印,是辯護人此 部分容有誤會。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為傳聞證據, 因與直接、言詞及公開審理之原則相悖,除法律有規定者外 ,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其中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 四所規定之特信性文書即屬之。而合於本條特信性文書之種 類,除列舉於第一款、第二款之公文書及業務文書外,於第 三款作概括性之規定,以補列舉之不足。所謂「除前二款之 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係指與 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或從事業務之人 業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具有相同可信程度之文書 而言。由於第一款之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係公務員依 其職權所為,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公務 員可能因此負擔刑事及行政責任,其正確性高,此乃基於對 公務機關客觀義務之信賴所致,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受公 開檢查之狀態(具有公示性,非以例行性為必要),設有錯 誤,甚易發現而予及時糾正,其真實之保障極高。而第二款 之業務文書,係從事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 律而準確之記載,通常有專業人員校對其正確性,大部分紀 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 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足以保障其可信性。因 此原則上承認該二款有證據能力,僅在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時 ,始加以排除,與第三款具有補充性質之文書,必須於「可



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而具有積極條件之情形下,始承認 其有證據能力之立法例並不相同。換言之,第一、二款之文 書,以其文書本身之特性而足以擔保其可信性,故立法上原 則承認其有證據能力,僅在該文書存有顯不可信之消極條件 時,始例外加以排除;而第三款之概括性文書,以其種類繁 多而無從預定,必以具有積極條件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 製作」才承認其證據能力,而不以上揭二款文書分別具有「 公示性」、「例行性」之特性為必要,彼此間具有本質上之 差異。中國大陸地區公安機關所製作之證人筆錄,為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除非符合傳 聞法則之例外,不得作為證據,而該公安機關非屬我國偵查 輔助機關,其所製作之證人筆錄,不能直接適用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或同條之三之規定,而同法第一百五十 九條之四第一款之公務員,僅限於本國之公務員,且證人筆 錄係針對特定案件製作,亦非屬同條第二款之業務文書,但 如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自得逕依本條第三款之規定 ,判斷其證據能力之有無。至於該款所稱之「可信之特別情 況下所製作」,自可綜合考量當地政經發展情況是否已上軌 道、從事筆錄製作時之過程及外部情況觀察,是否顯然具有 足以相信其內容為真實之特殊情況等因素加以判斷(最高法 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判決意旨參照)。另依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上字第675號刑事判決意旨:「…原判決已論敘依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 )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共同簽訂公布『海峽兩岸共同打 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內容,我方可以請求大陸地區公 安機關協助調查;雖本件大陸地區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傳 喚上訴人等三人所製作之筆錄、偵訊錄影帶等證據,並未全 程同步錄音錄影,亦有夜間訊問之情形,然該筆錄業經受詢 問人審視並親自簽名或捺指印,且符合大陸地區刑事訴訟法 規定,堪認前述文書之取得程序具有合法性,無不得為證據 之情。」而查,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第二章第五條規定:「雙方同意交換涉及犯罪有關情資, 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並於必要時合作協查 、偵辦。」第三章第八條規定:「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相互 協助調查取證,包括取得證言及陳述;提供書證、物證及視 聽資料,確定關係人所在或確認其身分;勘驗、鑑定、檢查 、訪視、調查;搜索及扣押等。受請求方在不違反己方規定 前提下,應儘量依請求方要求之形式提供協助。受請求方協 助取得相關證據資料,應及時移交請求方。但受請求方已進 行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者,不在此限。」而查,本案係財



團法人法峽交流基金會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 助協議第四條規定,函請法務部及內政部警察署處理「有關 大陸地區人民于秀云女士陳請協處其夫甲○○涉及刑事案件 乙事」,有財團法人法峽交流基金會100年5月27日海廉(法 )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100年度他字第1966號函 第1頁),另大陸江蘇省公安廳亦函請刑事警察局協緝被告 甲○○涉嫌在大陸江蘇省寶應縣性侵大陸女子(參100年他 字第2379號卷第7頁),故本案並非由刑事警察局主動偵辦 ,亦非因被告在台灣地區另犯他案而擴大偵辦本案,故刑事 警察局應無為追求績效而使用偽造不實文書提供偵審使用之 理,從而卷附大陸公安製作之筆錄及其餘書證資料,應無偽 造之動機。再者,上開手寫筆錄,係100年9月1日大陸公安 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副主任王鋼等人來台參訪時交付案件資 料,當時交付大陸公安製作的簡體字影本給刑事警察局人員 一節,亦經證人即刑事警察局偵查員許永益於原審具結證明 屬實(原審卷第79頁),自係經由官方管道取得,而觀諸上 揭筆錄係大陸公安針對A女、B女在大陸地區如何遭被告犯 妨害性自主罪時所製作之筆錄,及其他相關人員所見情形之 筆錄,依該等筆錄之記載,係採一問一答方式所為,對於本 案發生之前因後果為詳細說明,並無證據證明于秀云于靜 、A女、B女及其他相關人員在大陸公安詢問時所製作之筆 錄係以不法手段取得,且于靜在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法院刑事 庭審理時亦供稱:以前在公安機關的交代是事實、我今天講 的跟在公安機關的供述是一樣的、歸案後是我自己交代上述 事實等語(大陸人民法院卷第69、70、78頁),于秀云於本 案檢察官(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視訊方式 訊問時亦陳稱(問:當時所做的筆錄有無被刑求、逼供?) 沒有等語(100年度他字第2379號卷第84頁反面),故依該 等情況,足認卷附之大陸公安筆錄內容,受詢問人應無受到 強暴、脅迫等違反意願之情形下所製作,而係在可信之特別 情況下所製作。另本案證人于秀云于靜、A女、B女、王 慰、于小風、李露露徐梅彭錫明于春和等人在大陸公 安所製作之筆錄,以及B女於大陸江蘇省寶應縣人民醫院之 門診病歷、寶應縣公安局法醫門診證明、A女之出生醫學證 明、揚州市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等 資料,既經大陸地區法院引用作為認定于秀云于靜犯本案 之證據資料,此有江蘇省寶應縣○○○○0000○○○○○ 000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100年度他字第1966號卷第16至 20頁),足見應係符合大陸地區刑事訴訟法規定,是堪認前 述筆錄及文書之取得程序在大陸地區具有合法性,無不得作



為證據之情形。而被告甲○○於大陸地區亦因本案而於2004 年12月1日遭通緝,有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在卷可參(100年 度他字第2379號卷第14頁),足見被告甲○○在大陸地區所 犯本案亦尚未終結,此亦可自100年8月1日,大陸公安亦透 過視訊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偵查佐代為訊 問被告關於本案案情即明(101年度偵字第2132號卷第19至 20頁),則上開證據資料顯然於大陸地區對被告亦有證據能 力。另江蘇省寶應縣○○○○0000○○○○○000號刑事判 決書及卷內資料,係本案共犯于秀云于靜於大陸地區受審 、判決之證據資料及結果,自與本案具有相當之關連性,且 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並係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 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規定所取得之證據資料,自亦當有證 據能力。被告之選任辯護人爭執上開筆錄及證據資料因與本 案無關而認無證據能力云云,自無可採。
四、又證人于靜于靜之妹于小風、李露露,亦均於101年8月1 日,經本案檢察官(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視訊進行訊問,並經渠等具結在卷,而該次訊問時,被告及 其辯護人柯開運律師劉嘉堯律師亦均有在場見聞,檢察官 於訊問上開證人後,除請被告及其辯護人表示意見外,亦賦 予被告及辯護人詢問證人之機會(參101年度偵字第2132號 卷第11至14頁),至於證人于秀云彭錫明亦經本案檢察官 於100年12月1日以視訊進行訊問,惟因于秀云情緒激動,並 以其壓力很大而不願作證,並多以不知道回應(100年度他 字第2379號卷第84至85頁),而彭錫明則經具結證述在卷, 且其為B女之母,所證係關於B女於案發後經B女告知案發 經過以及B女於案發後之情緒反應,關於B女告知其案發經 過雖屬傳聞證據,惟關於B女於案發後之情緒反應,則為其 身為人母之親自見聞,自有證人之適格而有證據能力。貳、實體之說明: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矢口否認上揭犯行, 所辯及辯護人為其辯護意旨略以:證人所述前後矛盾、不符 ,顯見不實在,而書證部分亦與本案無關,被告並無對A女 、B女為性交行為,請為無罪之諭知云云。惟查:(一)有關被告甲○○與未滿18歲少年共同對未滿14歲之A女犯 強制性交部分:(即犯罪事實一部分)
1、⑴證人于秀云於94年3月13日在大陸公安詢問時陳稱:「 93年7、8月被告甲○○認識了于靜,後來被告甲○○跟于 靜提過他曾在上海與一個白虎星的女孩發生過性關係的事 ,後來被告甲○○把于靜帶到了我的暫住地,被告甲○○ 向于靜介紹我是他的妹妹,而于靜的角色是被告甲○○的



女朋友,在我的暫住地,我就跟于靜又提起被告甲○○遇 白虎星,需找處女的事,我就問于靜能否找到處女給被告 甲○○玩一把(發生性關係),于靜同意了,並答應我。 到了10月,于靜就跟我講,她有個堂妹叫A女,可能是處 女,而且家裡大人對她的關心也不夠,可以讓A女給被告 甲○○過運。然後于靜就跟我講,把A女叫到我暫住地○ ○○0000號,讓A女喝醉後,再給被告甲○○玩,因為于 靜自己也說她曾經喝醉後被人家玩過,酒醒就不曉得被玩 過的。我當時同意了,我們又把這個方法告訴了被告甲○ ○,被告甲○○也答應了,然後我又和于靜商量好,選擇 一個星期六,假藉我過生日,將A女喊到我暫住地吃飯, 然後用酒將她灌醉,由被告甲○○與她發生性關係。那天 是星期六的早上,于靜去接A女,她是一個人騎摩托車去 的,她去替A女買衣服,去那裡接她不清楚。我和被告甲 ○○就在暫住地等她。到了10點多許,于靜和A女來了, 透過介紹知道這個女孩子就是A女。當時于靜已替A女買 過衣服了。她們來了之後,我就一個人去蔬果超市買菜, 又去東門超市買了六瓶稻花香的酒,菜買回來就一起吃中 飯。我們是四個人一起吃中飯,有我、于靜、甲○○、A 女,開始吃飯的時候,于靜就勸A女喝酒,是喝白酒,我 們就開始喝酒,一開始都喝白酒,後來我和于靜、被告甲 ○○三個人就喝事先裝在白酒瓶中的礦泉水,而A女就喝 白酒,在喝酒的過程中,被告甲○○用猜牌的方法讓A女 喝酒,最終A女喝醉了。那天是以假藉過生日的名義叫A 女過來吃飯。當天讓A女喝酒,就是要將她灌醉,好讓被 告甲○○下手。我們三人在A女來之前就商量好要對A女 下手,就是把A女灌醉後,由被告甲○○下手。A女酒喝 多了醉了就吐,我們吃完飯已是下午兩、三點鐘了。A女 吐了之後,于靜將她帶到浴間洗澡,替A女洗過澡之後, A女就醉得不省人事,然後就把她放在地毯上睡覺了,.. 蓋被子時,A女睡下去之後,我們(我、于靜、甲○○) 都心知肚明,我和于靜就出來了,就甲○○一個人和A女 在家裡。我和于靜出來後,就上停在外面我們白色轎車等 ,過了一會兒,大概五、六分鐘,甲○○開門喊我們進去 ,當時我們以為A女反抗得厲害,甲○○不好下手呢!我 們就進去了,進去甲○○就對我們說:『已經做好了(指 與A女發生了性關係),但不是處女,沒有見紅,而且不 像處女那麼緊』,當時,..我就看見A女還睡那裡,沒醒 呢!于靜就拿衛生紙幫A女擦下身,擦過下身後,我見衛 生紙上有精液,當然,也是為證明A女是否是處女,但沒



見有血。然後,于靜幫A女的褲子穿好,又將A女喊醒了 。當時,天已經黑下來了,大概晚上六、七點鐘了,將A 女喊醒之後,我給于靜兩顆避孕藥,當場叫于靜以醒酒藥 的名義給A女吃了一顆,我又吩咐于靜到第二天早上再給 A女吃一顆。A女的衣服穿好後,我就開著福榮爾轎車將 于靜和A女送走了等語(100年度他字第2379號卷第44至 49頁,簡體版見同卷第51至54頁)。⑵證人于秀云於94年 9月7日在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法院審理時陳稱:(以下為審 判長問:被告人于秀云,你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罪名 有什麼意見?)沒有意見。(你是否自願認罪?)自願。 (你是否知道認罪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知道。(你現 在可以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第一節犯罪事實當庭進行陳述, 你是否需要陳述,所謂當庭陳述就是指在法庭上把起訴指 控的第一節事實說一遍?)不需要。(以下為公訴人問: 你與甲○○是什麼關係?)夫妻關係。2002年1月17日結 婚。(甲○○是什麼地方人?)台灣人。(你與于靜是什 麼關係?)朋友關係。2004年7月1日認識。(是誰提出找 處女讓甲○○過運?)甲○○提出的,我和甲○○剛認識 時他就向我提過這個事情,但是我一直沒有同意,一直沒 有實施,直到認識于靜時,他又向我和于靜提出這個事情 。(他怎麼提出的?)去年于靜在我家(暫住地)甲○○ 向我和于靜提起的。他認識于靜後,跟我提過這個事情, 我沒有同意,後來當著于靜的面他又提出,因為他和于靜 在談戀愛,于靜同意了,我阻止不了也同意了。(你們用 什麼方法把孩子騙過來?)叫于靜以我過生日的名義把孩 子騙過來讓她們來吃飯,並讓她們喝酒。(你們怎麼把A 女帶到你們家?)事發前一天晚上于靜在我們家,由于靜 將A女帶到我們暫住地,我和于靜、甲○○、A女四個人 吃中飯,他們三個人喝白酒,我喝啤酒。(為什麼叫她喝 白酒?)為了讓她醉酒昏迷,讓甲○○實施姦淫。(用酒 灌醉被害人後實施姦淫,這是誰想起的?)甲○○。(A 女當天喝多少酒?)半斤白酒左右。(之後發生什麼事情 ?)A女喝酒多了,就睡在床邊的地毯上,後來我和于靜 就離開了。(之後發生什麼事情?)我不知道,只有甲○ ○和A女在家。我們過了十幾分鐘就回來了,甲○○在看 電視,A女繼續在睡覺。(A女有無穿褲子?)穿了。( 你回來之後,甲○○跟你們說了什麼?)他說A女不是處 女。(你們從外面回來,看見什麼?)沒有看見什麼。當 時A女穿短褲,于靜用衛生紙幫A女擦下身,衛生紙上有 精液。(後來發生什麼?)我們幫A女換衣服,並將A女



送到于靜的暫住地。(以下為被告于秀云之辯護人劉廣國 問:在A女喝酒之後,你們有無給她吃安眠藥?)沒有。 (在你們出去之前,于靜有無替A女洗澡?)洗的。(洗 澡之後于靜有無跟你說什麼?)于靜說幫A女洗澡時,摸 她的下身感覺她不是處女。(以下為被告于靜之指定辯護 人邵艷問:剛才你回答公訴人提問時講你們把A女帶過來 喝酒,她喝醉了,當時她神智是否清楚?)清楚的。(于 靜幫A女洗澡之後,你們後來到哪裡去了?)我們到外面 去了。(甲○○有無跟你們講,他準備做什麼?)他沒有 講,當時我們心知肚明。(你們走時,A女是否清醒?) 她已經睡著了。(你們出去多長時間?)十幾分鐘。(你 們回來時A女是什麼狀況?)我們回來時看見A女繼續躺 在地毯上,于靜幫她擦下身的,沒有看見什麼東西。(A 女是否知道發生什麼情況?)事後于靜去問過她身體有無 不舒服,有無異樣,她說沒有什麼。(以下為審判長問: A女喝酒之後有無嘔吐?)吐的。(前後吐過幾次?)二 次。(你知道她為什麼要嘔吐?)知道,喝酒過量。(當 你們後來又回到暫住地,看見A女是繼續睡還是睡醒了? )睡著的。(何時醒過來的?)我們把她喊醒的。(以下 為審判員問:你說你們出去是心知肚明,是什麼意思?) 我們把A女帶到我們家吃飯,事先甲○○已經跟我們講過 找個女孩子回來過運。(是否是有意識的把時間讓出來? )是的。(當時怎麼想起為A女擦下身?)甲○○說A女 不是處女,我們就想驗證一下有無發生什麼事情,看一下 有沒有什麼東西,所以才幫她擦下身的。而因于秀云與于 靜所述有些許不一致,審判長要求其二人對質。(以下為 公訴人問于秀云:找處女為甲○○過運,是否是你說的? )說的。(于靜有無同意?)同意了。(A女睡了之後, 你跟于靜出去,等你們回來之後A女下身有無穿褲子?) 沒有穿。(你們回來之後,甲○○對你們說什麼?)他說 A女不是處女。(公訴人問于靜于秀云說的是否是事實 ?)是事實。(公訴人問于秀云:當時你們看見A女睡在 地上沒有穿褲子,你有無拿衛生紙讓于靜幫A女擦下身? )有。(公訴人問于靜:是否是事實?)是事實。(被告 于秀云之辯護人劉廣國問于靜:你們幫A女洗澡後,有無 跟于秀云說好像A女不是處女?)我沒有說。(劉廣國問 于秀云于靜說的是否是事實?)不是事實。她說的,幫 A女洗澡時,她用手摸了A女下身,然後跟我說A女不是 處女。(劉廣國問于秀云:你讓于靜用衛生紙擦A女下身 想驗證什麼?)甲○○說A女不是處女,想看看A女下身



有沒有流血。(劉廣國問于靜于秀云所講是否是事實? )是的等語(參本院經法務部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及司法互助協議向大陸地區所函調之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法 院本案訴訟卷宗〔以下簡稱大陸人民法院卷宗〕卷面下之 編頁〔下同,非卷面右上角之編頁〕第63至67、73頁)。 ⑶證人于秀云於100年12月1日經本案檢察官(即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視訊訊問時,則表示不願意作 證,並對檢察官所訊問之問題多以現在不想管了、不知道 等語回應,且有當庭哭泣之情形,惟亦不否認本件是伊透 過大陸地區海協會遞交陳請書由海基會轉過來地檢署,並 有透過江蘇省台商樓冠廷要求說明本案進度一情,及其先 前所做的筆錄並無被刑求、逼供之情事、伊已為本件事情 付出代價,生活好不容易恢復,而因本案之調查而使其生 活再被打亂、新男友後來好像有點知道此事,而使其產生 很大壓力所致(100年度他字第2379號卷第84至85頁), 亦足見其先前於大陸公安及人民法院所做筆錄之可採。 2、⑴證人于靜於94年3月10日在大陸公安詢問時陳稱:「在 強姦B女之前的一個星期左右,甲○○、于秀云跟我講甲 ○○曾在上海跟一個白虎星女子發生過性關係,要找個處 女過運,于秀云又問我妳家有那些妹妹是處女(因為于秀 云知道我家情況)可以讓甲○○過運,當時我就想到我堂 妹A女,我就說我家有個堂妹A女肯定是處女,于秀云就 要我把我堂妹帶過來,之後甲○○、于秀云和我三個人就 開白色車子去學校找我堂妹A女,車子是甲○○開的,到 了白田中學門口,我讓一個男同學去找我堂妹,過了一會 兒我堂妹過來了,我就對我堂妹說:星期六到我那邊去玩 ,大姐替妳買衣服,A女就答應了,到了星期六那天,A 女打電話…我就騎摩托車去接我堂妹,我去接我堂妹時, 甲○○、于秀云跟我是在一起的,所以她們知道這個事, …我回家時見到甲○○、于秀云,我對她們說:我上街替 我妹妹買衣服,過一會兒回家。…于秀云從窗戶把錢給我 ,給了二百元錢,拿錢之後,我就上街替A女買了一件上 衣和一條褲子,花了八十元左右,買完衣服我和A女回到 于秀云的暫住地,當時甲○○和于秀云還在房間裡睡覺, 于秀云開門讓我進去後,我就和于秀云兩個人上街買菜… 甲○○和我堂妹A女在家…我們四個人就開始吃飯,于秀 云就給我們四個人倒酒,…當時于秀云在桌子上放了兩 瓶白酒,我們三個人面前放了一瓶白酒是假的,A女面前 放的一瓶是真的,一開始我們先乾了一杯,之後A女就不 太肯喝酒了,這時,不知是于秀云還是甲○○就提出猜牌



喝酒,甲○○對A女說:如果妳猜牌贏,我就將一塊錢給 妳,如果妳輸了就喝酒,然後我們就開始猜牌喝酒,猜了 一段時間,A女贏了一些錢,但也喝了很多白酒,之後A 女可能喝多了就不太肯猜牌,A女已經醉了,已經不太清 醒了…想睡覺就在地毯睡覺了,甲○○就朝我們看,意思 要我和于秀云迴避一下,我跟于秀云就出來了…之後我跟 于秀云兩個人就在車子上等,過了五分鐘左右,甲○○就 跑出來了,向我們兩個人招手說:不是的(意思是說不是 處女)。我跟于秀云兩個人都說:不可能吧!甲○○說: 如果是處女身,應該放不進去(意思是指與A女發生性關 係),而我一插就進去了。然後我們三個人就進去了,我 看到A女躺在地毯上睡覺還沒有醒,下身沒有穿衣服,A 女的褲子還套在腳上呢!這時不知道是于秀云還是甲○○ 叫我幫A女的下身擦一下,我就蹲下來幫A女擦,這時我 看到A女的陰道裡有精液流出來,我就知道甲○○在A女 的體內射精了,擦完之後我又幫A女把內褲穿起來,于秀 云對我說:妳把A女帶回家睡覺吧!…甲○○就開車送我 們到我暫住地,在路上甲○○開車先到一藥店的門口停下 來,叫于秀云去買避孕藥…我和于秀云又到對面的一家小 店買了幾瓶礦泉水,上車後于秀云拿出一顆避孕藥給A女 吃,當時對A女說是醒酒藥,之後于秀云把剩下的一顆避 孕藥交給我說:這顆藥明天早上六時左右給她吃…因為A 女是我堂妹,我知道她在白田中學上課,上初二,我把這 些情況告訴甲○○和于秀云的….因為我知道于秀云跟甲 ○○的關係密切,而且有男女關係,于秀云對我說:甲○ ○說過,如果過了運,會在寶應縣開店,不會虧待我們的 ,將找我當老闆娘。…甲○○說只要過了運,我和于秀云 都會有好日子過,…把A女喝酒灌醉是我們三個人事先商 量好的.…吃飯玩猜牌,是要A女輸,才能讓A女多喝酒 …A女從來沒有同意與甲○○發生性關係,她與甲○○發 生性關係,連她自己都不知道…我幫A女擦陰道時,就看 到有白色的精液從A女的陰道裡流出,別的沒看到,地上 也沒有血等語(附於偵查佐許永益警員提供之光碟片信封 袋內公安卷第49頁反面至第52頁反面)」;⑵證人于靜於 94年9月7日在江蘇省寶應縣大民法院審理時陳稱:(以下 為審判長問:被告人于靜,你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 有什麼意見?)沒有意見。(你是否自願認罪?)自願認 罪。(你是否知道認罪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知道。( 你現在可以針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第一節即2004年10月的一 天上午,你把A女騙到寶應縣安宜鎮○○○0000號車庫裡



,幫助甲○○對A女實施姦淫的事實,在法庭上可以進行 陳述,你是否需要陳述?)不需要。(以下為公訴人問: 你跟于秀云、甲○○是什麼關係?)(哭)我和他談戀愛 。審判長:被告人于靜,希望你控制情緒。(你跟甲○○ 什麼關係?)我跟他談戀愛的。(于秀云跟甲○○是什麼 關係?)姊妹關係〔應係兄妹關係〕。(你不知道于秀云 跟甲○○是夫妻關係?)不知道。(你跟甲○○是什麼時 候認識的?)2004年7月1日。(你在哪裡認識甲○○的? )在練歌房認識的。(你跟甲○○認識之後,你們關係怎 麼樣?)蠻好的。(誰提出找處女讓甲○○過運?)于秀 云。在宜和苑,于秀云說她哥哥要找個處女過運。(于秀 云說這話時,甲○○是否在場?)于秀云說這話的時候甲 ○○當時也在場。(當時你們怎麼商量的?)于秀云讓我 到外面找女孩子。(你當時是否同意?)我說看著辦,我 沒有說同意,也沒說不同意。(在什麼情況下將A女帶至 于秀云和甲○○的暫住地的?)我們三個開車到白田中學 找A女,先留個電話號碼給她,讓她有時間打電話給我。 (A女跟你什麼關係?)堂姊妹。(怎麼把A女帶到于秀 云的暫住地去的?)A女打電話給我,讓我給她買衣服, 于秀云叫我去找A女,我就開摩托車帶A女一起去買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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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