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上字第7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吳進德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許慧如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敏助訴訟代理人 高瑞錚律師 陳在源律師 張梅音律師被上訴人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律師 賴璦雯律師被上訴人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賀鳴珩訴訟代理人 高惠筠被上訴人 葉建成 原住臺北市○○○路0段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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