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4年度,732號
TPHV,104,抗,732,201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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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732號
抗 告 人 廖吳金月
      廖秀婧
      廖秀綢
      廖秀美
      廖運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潘秀換、林慧玲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
第220號所為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以相對人潘秀換、林慧玲(下合稱相對人 ,若單指其中一人則各以姓名稱之)乃通謀虛偽或以偽造文 書方式分別登記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 動產)所有人為由,起訴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原法院 未審酌林慧玲業以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 970萬元、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逕依土地現值及房屋 課稅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258萬4,664元,顯有未當, 爰提起抗告,並聲明廢棄原裁定云云。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 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定有明文。又所 謂訴訟標的之價額,乃原告所求判決保護之利益,本件訴訟 標的為不動產所有權,而最高限額抵押權係對於債權人一定 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預定一最高限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 提供抵押物予以擔保之特殊抵押權,於抵押債權人之債權未 受清償而就抵押物求償前,並不影響該土地原來之價值,故 不得在不動產價額中扣除(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004 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於民國(下同)104年2月24日向原法院起訴請 求相對人潘秀換、林慧玲應分別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見原審卷第6頁起訴狀),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為準。 雖抗告人起訴時未釋明系爭不動產之市場交易價額,惟公告 現值,依平均地權條例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 之土地應分別區段、地目、地價等級,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



及市價,每年編製土地現值表一次,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 定後分區公告,作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時,申報土地移轉現 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 地地價之依據;房屋課稅現值,則係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以 房屋現值並按其使用情形適用之稅率計算核課。均非不得參 採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是原法院依系爭土地之104 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8萬4,000元,及如附表一、二所 示建物之104年房屋課稅現值17萬1,300元、22萬8,400元, 有土地登記謄本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士林分處104年3月13日 北市稽市○○○○00000000000號函可稽(見原審卷第19、 44頁),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58萬4,664元〔計算式 :附表一:(284,000元×708㎡×158/10000)+171,300元 +附表二:(284,000元×708㎡×448/10000)+228,400元 〕,尚非無據。又林慧玲業將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設定最高 限額抵押權970萬元、120萬元予第三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徵諸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固足明之(見原審卷第 12頁正背面),惟本件並非因債權之擔保或抵押權涉訟,且 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所載(見原審卷第27、29、30頁),前 揭抵押權於抗告人起訴時尚未經抵押權人行使,該土地原來 價值即未受影響,揆之前揭說明,抗告人執此主張起訴之訴 訟利益已受影響,指摘原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不當云云 ,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許純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附表一:(潘秀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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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備考│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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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市│士林區 │芝山 │一 │ 904 │建│708 │ 萬分之 │ │
│ │ │ │ │ │ │ │ │ 1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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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建 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 │權利│備考 │
│ │ │ │ │主要建築│(平方公尺) │範圍│ │
│ │ │ │ │材料及房├─────────┤ │ │
│號│ │ │ │屋層數 │樓層面積 │ │ │
├─┼───┼────┼────┼────┼────┬────┼──┼───┤
│1│10170 │臺北市士│臺北市士│鋼筋混凝│地下層:│ │全部│含共同│
│ │ │林區芝山│林區忠義│土造 │109.04 │ │ │使用部│
│ │ │段一小段│街91巷16│5層樓 │ │ │ │分: │
│ │ │904地號 │號地下 │ │ │ │ │10177 │
│ │ │ │ │ │ │ │ │建號應│
│ │ │ │ │ │ │ │ │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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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林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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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備考│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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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市│士林區 │芝山 │一 │ 904 │建│708 │ 萬分之 │ │
│ │ │ │ │ │ │ │ │ 4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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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建 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 │權利│備考 │
│ │ │ │ │主要建築│(平方公尺) │範圍│ │
│ │ │ │ │材料及房├─────────┤ │ │
│號│ │ │ │屋層數 │樓層面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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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65 │臺北市士│臺北市士│鋼筋混凝│1層: │平台: │全部│含共同│
│ │ │林區芝山│林區忠義│土造 │104.54 │12.71 │ │使用部│
│ │ │段一小段│街91巷16│5層樓 │ │ │ │分: │
│ │ │904地號 │號 │ │ │ │ │10177 │
│ │ │ │ │ │ │ │ │建號應│
│ │ │ │ │ │ │ │ │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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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