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685號
抗 告 人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阿華
訴訟代理人 廖偉翔
相 對 人 鄧廉風
林意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104年4月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9號所為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 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 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 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 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 之價額計算。又土地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 訴訟標的物之市價,供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法院得依 職權命鑑定訴訟標的物之市價,以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 據。法院若未命鑑定訴訟標的之價額,雖非不得以原告起訴 時為訴訟標的物之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之參考,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 03年度台抗字第623號、102年度台抗字第258號、100年度台 抗字第683號裁定參照),惟法院在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過 程,如認為必要時,亦可命當事人善盡其協助義務,並賦予 當事人就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有表示意見之機會,俾利法 院就訴訟標的價額為公平適當之核定,以保障當事人之訴訟 權。
二、抗告人於原法院起訴主張:伊對於相對人鄧廉風有債權存在 ,經強制執行後,尚有本金新台幣(下同)5,770,405元及 利息債權存在,詎相對人鄧廉風無償贈與附表所示二筆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4/36予相對人林意芬,伊自得 訴請撤銷該處分行為;系爭土地價值約1,968,910元,應繳 納裁判費17,720元,扣除起訴前聲請調解繳納之聲請費2,00 0元,伊已繳納裁判費15,720元等語。原法院定期於104年4 月9日行言詞辯論,並以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3,937,82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6元,於104年3月16日裁定命抗告 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4,286元,嗣於104 年4月2日以抗告人逾期未補繳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其訴( 下稱原裁定),並發函通知取消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三、抗告意旨略以:伊繳納之裁判費高達15,720元,原法院認為 不足,命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定庭期於104年4月9日,因5 日之補繳期間非屬不變期間,抗告人對於訴訟標的價額有爭 執,尚需待準備程序時表示意見,原法院於就審期間內逕為 訴訟標的之核定,並驟以未依期限內補費駁回訴訟,侵害兩 造之程序利益;又抗告人就相對人鄧廉風名下與附表編號1 相同持分之234地號土地向原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中,該筆土 地依大展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市價為2,287,218元,因 伊未就同地段234-1土地執行,擬以公告現值6,075元計算, 二筆合計約2,293,293元,請求廢棄原裁定,重新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為2,293,293元等語。
四、經查,抗告人主張其已就相對人鄧廉風名下與附表編號1相 同持分之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向原法院聲請強 制執行中,該筆土地依大展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市價為 2,287,218元等語,業據其提出該事務所函、鑑定重要內容 摘要、土地鑑定表各一份為證,鑑定之價額低於公告現值, 抗告人起訴時雖未提出上開鑑定資料,惟主張系爭土地之價 值為1,968,910元等語,原法院未命抗告人陳報其依據,逕 以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裁定命抗告人於 5日內補繳裁判費,已有未洽,且原法院既已定期行言詞辯 論,復未待言詞辯論期日使兩造就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陳述 意見,即於庭期前以抗告人逾期未繳費為由,駁回其訴,並 取消庭期,自嫌速斷。是原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既有可 議,則其以抗告人未遵期繳納為由,逕為駁回其訴之裁定, 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適 法之處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附表
┌───┬───────┬───────┬────┬─────┬─────┐
│編號 │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移轉權利│公告現值 │鑑定價額 │
│ │ │) │範圍 │ │ │
├───┼───────┼───────┼────┼─────┼─────┤
│1 │桃園市龜山區下│648.09 │14/36 │每平方公尺│2,287,218 │
│ │湖段234地號 │ │ │15,600元,│元 │
│ │ │ │ │共計 │ │
│ │ │ │ │3,931,746 │ │
│ │ │ │ │元 │ │
├───┼───────┼───────┼────┼─────┼─────┤
│2 │桃園市龜山區下│1.44 │14/36 │每平方公尺│ │
│ │湖段234-1地號 │ │ │10,848元,│ │
│ │ │ │ │共計6,075 │ │
│ │ │ │ │元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