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易字,103年度,114號
TPHV,103,訴易,114,201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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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易字第114號
原   告 黃靖詠
      黃國祥
被   告 洪鈺廷
訴訟代理人 洪正林
被   告 林祖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6月23日上午10時25分在
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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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