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一)字,103年度,150號
TPHV,103,上更(一),150,201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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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
被上訴人  楊友善
訴訟代理人 黃蕙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邱璿如
              法 官 王本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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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