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50號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被上訴人 楊友善訴訟代理人 黃蕙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邱璿如 法 官 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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