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3年度,335號
TPHV,103,上易,335,2015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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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335號
上 訴 人 鄭國樑
訴訟代理人 呂文貴律師
視同上訴人 鄭國標
      鄭麗鄉 原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被 上訴人 鄭國彬
      鄭麗峯
      鄭麗盡
      鄭麗足
      鄭麗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錢裕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6月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
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蔡政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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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