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3年度,892號
TPHV,103,上,892,2015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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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892號
上 訴 人 楊朝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鵬繽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
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103年度上
字第89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則駁回第三審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 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 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 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 ,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 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 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103年度上字第892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上訴人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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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鵬繽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