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686號上 訴 人 九品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姿慧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 李淑欣律師被 上訴人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進丁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複 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蔡美君律師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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