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85號
上 訴 人 蔡純宓(原名蔡純臻)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威凱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政璋
訴訟代理人 黃石萬
被 上訴 人 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原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美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19日上午9時55
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