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字第13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正覺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張公僕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蕭絜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
兼
法定代理人 達瓦才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程昱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
12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69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被上訴人為附帶上訴,本院於104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財團法人正覺教育基金會應將其網頁(網址為http://foundation.enlighten.org.tw/dm/3)所刊載之解密快報移除如附件B所示之文字並不得再刊載。
財團法人正覺教育基金會、乙○○其餘上訴駁回。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甲○○○之附帶上訴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財團法人正覺教基金會、乙○○負擔五分之四,餘由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甲○○○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 甲○○○(下簡稱達賴基金會、甲○○○)主張: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乙○○(下稱乙○○)係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正覺教育基金會(下稱正覺基金會)之 創立者,於民國(下同)98年8月間,臺灣因莫拉克風災遭 難,小林村慘遭淹沒,南部7縣市首長為撫慰人心乃聯合邀 請達賴喇嘛來台祈福,當時係由達賴基金會辦理,並依達賴 喇嘛之指示獨立負擔所有來台費用,並捐款5萬美金賑災。 然因政治情勢造成部分人士過分解讀達賴喇嘛來台之事,質 疑是否耗損臺灣資源,為此高雄市新聞處長許立明及甲○○ ○均於第一時間接受新聞媒體採訪予以澄清。詎乙○○(時
任正覺基金會負責人)竟事隔年餘,猶以正覺基金會名義, 於100年1月24日、同年月25日,在中國時報A1頭版、蘋果日 報C1影劇版頭版發表「喇嘛的無上瑜伽修行,就是與女信徒 性交!」一文(下稱系爭文章),復於100年1月26日,以正 覺基金會名義將前開「喇嘛的無上瑜伽修行,就是與女性徒 性交!」一文印製數量不詳之解密快報發送於眾,並於不詳 時日將該解密快報刊登於正覺教育基金會網頁(網址為http ://foundation.enlighten.org.tw/dm/3),其內文均載有 「達賴基金會的甲○○○又抹紅我們,指責我們以前在川震 時捐款給大陸災民;難道我們應該無慈無悲而不理會那麼悲 慘的民眾嗎?喇嘛教口口聲聲說的大慈大悲都到哪裡去了? 當南台灣莫拉克風災時,我們也捐了八百多萬元,又向台北 市社會局捐了五十萬,全都用來救助南台灣的苦難民眾,達 賴卻急著來台謊稱向佛陀祈福,藉機辦法會而撈取台灣善心 人士的血汗錢;若不是我們的會員在法會當天主動去抗議要 求,他們是不會捐出法會收入的。這樣喜歡歛財的冒牌佛教 喇嘛教,事事為自己的財利著想,卻來抹紅從不歛財而純作 善事的我們,他們還有天良嗎?」之不實言論,詆譭達賴基 金會、甲○○○,造成外界對達賴基金會、甲○○○產生負 面形象,對達賴基金會之宗旨、理念亦產生負面觀感。乙○ ○因此經本院刑事判決判處加重誹謗罪刑確定,爰依侵權行 為之法則及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求為判決:㈠正覺基金 會應將其網頁(http://foundation.enlighten.org.tw/dm/ 3)所刊載之解密快報如附件三所示之文字移除,不得再刊 載;㈡正覺基金會、乙○○應將附件二所示之道歉聲明以標 楷體26號字刊登於中國時報A1版二分之一版面(下半頁)及 蘋果日報A1版二分之一版面(下半頁)各四日。二、正覺基金會、乙○○則以:系爭文章之言論所評論對象為達 賴喇嘛及喇嘛教,而非達賴基金會、甲○○○,其等並無名 譽受損情事,且系爭文章旨在評論達賴喇嘛自身著作所傳播 淫穢不堪之邪惡教義,及達賴喇嘛奉為祖師之宗喀巴所著「 密宗道次第廣論」內容荒誕不經之處,並舉喇嘛性侵婦女案 件為證及引學界公評為佐,全篇3729字述及達賴基金會部分 僅寥寥數十字而已,該文純出於公益目的,用以警醒世人認 清並瞭解喇嘛教之邪淫教義本質,以避免受害,而達賴喇嘛 歷次來台辦法會,收取鉅額金錢,有無撈錢之嫌確引起多方 討論,乃眾所矚目議題,深切影響民眾利益,並有諸多新聞 媒體深入探討報導,為可受公評事項,如實評論,係善意發 表言論,得阻卻違法。況系爭言論中關於「指責我們以前在 川震時捐款給大陸災民;難道我們應該無慈無悲而不理會那
麼悲慘的民眾嗎?喇嘛教口口聲聲說的大慈大悲都到哪裡去 了?」部分,業經刑事法院認定屬善意發表言論判決無罪, 其餘文字或報導正覺基金會善行,並無侵害名譽語句,自無 移除必要,系爭言論涉及個人良心、信仰之宗教領域之評論 ,國家不應介入實質審查,倘進而命為登報道歉,即嚴重侵 害言論自由中之不表意自由,有損人性尊嚴,已違反比例原 則而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退萬步言,縱令正覺基金會 、乙○○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其刊登道歉聲明之篇幅及日數 均逾比例原則,殊非有理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決:㈠正覺基金會應將其網頁(http://foundation .enlighten.org.tw/dm/3)所刊載之解密快報移除如附件一 所示之文字,不得再刊載;㈡正覺基金會、乙○○應將附件 二所示之道歉聲明以標楷體26號字刊登於中國時報A1版二分 之一版面(下半頁)及蘋果日報A1版二分之一版面(下半頁 )各一日。並駁回其餘之訴。
正覺基金會、乙○○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補陳: 系爭文章均就事實陳述,合理評論,乃針對達賴喇嘛與喇嘛 教,並未侵害達賴基金會、甲○○○之名譽,且因遭抹紅才 為文自衛而自辯,達賴基金會、甲○○○均非系爭文章所指 對象,而達賴來台辦法會受供養斂財,業經包括中天電視在 內之媒體報導屬實,且歷來不斷撈錢、前科累累,況喇嘛教 義違反正統佛法,從事色情、鼓勵性交、性侵婦女,拂逆佛 法之五戒,並以活佛轉世之鬼話宣揚,毫無慈悲,系爭文章 係善意評論達賴之藏傳佛教招搖撞騙之邪淫本質,另系爭文 章中關於甲○○○指責正覺基金會對川震捐款部分,並無侵 害名譽,原判決竟仍命為道歉啟事之內容,顯有主文理由矛 盾等語,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正覺基金會、乙○○部分 廢棄。㈡達賴基金會、甲○○○在第一審之訴駁回。附帶上 訴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達賴基金會、甲○○○就後開附帶上訴聲明部分不服,提起 附帶上訴,補陳:達賴喇嘛因莫拉克風災來台為災民祈福, 係應南部七縣市首長所邀,由達賴基金會支付款項,並且捐 款救助災民,亦未辦理募款,卻遭正覺基金會、乙○○撰文 誹謗,又詆毀藏傳佛教教義,誣指其教義鼓勵與女信徒性交 ,捏造其辦法會斂財云云,使達賴基金會、甲○○○名譽受 損,均屬不實之言論,亦非合理評論等語。答辯聲明:上訴 駁回。附帶上訴聲明:原判決第一項關於命正覺基金會將其 網頁(http://foundation.enlighten.org.tw/dm/3)所刊 載之解密快報移除如附件一所示之文字,不得再刊載部分廢 棄;上開廢棄部分,正覺基金會應將其網頁(http://found
ation.enlighten.org.tw/dm/3)所刊載之解密快報移除如 附件A所示之文字,不得再刊載。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原審卷一第14-15頁、第55頁、本院 卷第48頁):乙○○以正覺基金會名義,將系爭文章於100 年1月24日在中國時報A1頭版以「喇嘛的無上瑜伽修行,就 是與女信徒性交!」標題刊登;於同年1月25日在蘋果日報C1 影劇版頭版以「保護台灣女性,必須瞭知喇嘛教的根本教義 」標題刊登;又於100年1月26日,以正覺基金會名義印製數 量不詳、標題為「解密快報」、內文為系爭文章之報紙發送 於眾,正覺基金會並於不詳時日將該標題為「解密快報」之 系爭文章刊登在其網頁(http://foundation.enlighten. org.tw/dm/3),迄今未取下;上述「喇嘛的無上瑜伽修行 ,就是與女信徒性交!」、「保護台灣女性,必須瞭知喇嘛 教的根本教義」、「解密快報」等標題內文之系爭文章均為 乙○○所撰擬。
五、本件主要爭點在於:系爭文章是否侵害達賴基金會、甲○○ ○之名譽?若有侵害名譽之事實,達賴基金會、甲○○○請 求除去網頁上之哪些部分為有理由?又其等請求登報道歉是 否有理由?應為如何道歉文字之刊載?茲分別說明如下。六、經查,乙○○以正覺基金會名義於100年1月24日在中國時報 A1頭版刊登標題為「喇嘛的無上瑜伽修行,就是與女信徒性 交!」(見原審卷一第54頁),於100年1月25日在蘋果日報 C1影劇版頭版發表標題為「保護台灣女性,必須瞭知喇嘛教 的根本教義」之系爭文章(見原審卷一第55頁),又於100 年1月26日,以正覺基金會名義印製數量不詳之「解密快報 」為刊物名稱而將上開「喇嘛的無上瑜伽修行,就是與女信 徒性交!」之系爭文章發送於眾,嗣後並將該「解密快報」 為名之系爭文章刊登在其網頁(見原審卷一第57頁正背面) ,揆之三篇標題各自有所差異,然均係刊載系爭文章,內容 確有包括如附件B所示之文字,而細繹系爭文章之內容梗概 如下:
㈠、該文文首先描述有喇嘛性侵婦女之多則新聞,又指稱喇嘛密 法係在強調男女性行為之過程、內容、性高潮等情色細節, 並引證宗喀巴之著作中提及密宗道、雙身法雙修等法均違背 正道之佛法云云,其文已明白指控所認知之喇嘛教義為慫恿 男女性交、涉嫌性侵犯罪等負面、違背正統,且於文末又以 「保護了臺灣善良的女性,就能免除臺灣男人被喇嘛案中戴 上綠帽子」等負面評價用語為文章結尾,其亟欲將喇嘛教、 喇嘛、藏傳佛教等之教義與教導,涉及姦淫人妻等違反善良 風俗之行為一情加以宣揚,應堪認定。
㈡、繼之於該文於倒數第二段記載「今天我們把它披露出來,擋 了冒牌佛教喇嘛們的財路,必然會遭到喇嘛教等既得利益者 大量的抹紅/與抹黑,如今達賴基金會的甲○○○已經開始 抹紅我們了---誣賴我們受大陸政府支助資金才做出這些 救護台灣婦女的公益行為。但我們深入研究佛學而辨正了佛 教教義的真假,提出真正的佛教教義而教導大眾遠離錯誤的 教義,因此得罪了海峽兩岸所有佛教大小山頭,無一不得罪 。當台灣四大山頭正被大陸政府統戰時,當大陸各大山頭法 師們由於我們的佛學書籍而間接證明他們都悟錯了,開始流 失名聞種利養了,於是兩岸佛教各大山頭聯合起來,要求大 陸政府禁止我們的書籍在大陸印行,因此我們努力二十年的 結果,只能有三本書在大陸出版,其他幾十本書都被封殺, 至今仍無機會得見天日。這個事實至今仍然存在,仍被封殺 當中,預計可見的未來五年內乃至十年內仍將如此。這會是 達賴基金會甲○○○誣控的『被大陸統戰、被大陸資助大量 資金』而獲得的應有待遇嗎?可見甲○○○真是善於抹紅的 高手。達賴基金會的甲○○○又抹紅我們,指責我們以前在 川震時捐款給大陸災民;難道我們應該無慈無悲而不理會那 麼悲慘的民眾嗎?喇嘛教口口聲聲說的大慈與大悲都到哪裡 去了?當南台灣莫拉克風災時,我們也捐了八百多萬元,又 向台北市社會局捐了五十萬元,全都用來救助南台灣的苦難 民眾,達賴卻急著來台謊稱向佛陀祈福,藉機辦法會而撈取 台灣善心人士的血汗錢;若不是我們的會員在法會當天主動 去抗議要求,他們是不會捐出法會收入的。這樣喜歡歛財的 冒牌佛教喇嘛教,事事為自己的財利著想,卻來抹紅從不歛 財而純作善事的我們,他們還有天良嗎?」等語(見原審卷 一第54-56頁),由上述內容,乙○○、正覺基金會係先指 遭喇嘛教既得利益者抹紅,繼之則稱達賴基金會、甲○○○ 抹紅正覺基金會,復以莫拉克風災時達賴喇嘛急著來台謊稱 祈福,藉辦法會撈臺灣善心人血汗錢為事例,抒發其自認從 不斂財純作善事卻遭事事為自己財利著想之喇嘛抹紅之冤抑 ,揆其文章脈絡,顯然係以下述之文章邏輯:正覺基金會被 抹紅,抹紅正覺基金會者係達賴基金會、甲○○○,達賴等 喇嘛教自己藉辦法會撈錢,卻反過來抹紅正覺基金會之結構 順序,將達賴基金會、甲○○○與達賴、喇嘛教相互串連在 系爭文章之論述順序中,且互相引證、推論,的確給予閱讀 者有等同看待之理解印象,且同時又指控達賴喇嘛來台辦法 會之行為乃趁台灣災難之際藉機斂財之徒,文中既將甲○○ ○與達賴喇嘛描述為同夥之人,又指控達賴喇嘛藉臺灣災難 牟取私利,均在傳達達賴基金會、甲○○○與達賴喇嘛等人
,共同趁臺灣莫拉克風災期間趁機斂財之負面意旨,足見系 爭文章言論所評論者,確已針對甲○○○、達賴基金會而為 指控、評述無疑。正覺基金會、乙○○抗辯系爭文章係針對 達賴,而與達賴基金會、甲○○○無關云云,顯非足採。㈢、又查,關於達賴基金會為莫拉克風災受創災民祈福,辦理達 賴來台舉行祈福法會期間,有無藉由辦理該法會對外募集善 款並將所募得之款項捐助作為災區重建所用一情,與社會公 眾利益有關,固屬可受公評事項,惟達賴喇嘛於莫拉克風災 後來台係受南部7縣市首長邀請來台舉辦祈福法會,其來台 全部開支均由達賴基金會負擔一情,業經媒體報導,並有達 賴基金會提出支出費用單據、剪報等為證(見原審卷一第18 -45、50-53頁),顯見,達賴因莫拉克風災來台辦理法會, 並無由法會收取募款支應或詐取信眾奉獻之情事,應堪採信 。況正覺基金會亦自承有委請人員在法會現場旁散發關於藏 傳佛教及達賴喇嘛之文宣,並在系爭文章內指稱「若不是我 們的會員在法會當天主動去抗議要求」等語,可知正覺基金 會之會員既曾於法會時在場抗議,理應明知法會會場並無勸 募活動,竟於法會事後業經年餘期間,虛構上情而刊登系爭 文章於中國時報、蘋果日報,復登載於其網頁公開使人閱覽 ,確有使讀者產生達賴基金會、甲○○○與達賴喇嘛趁災難 斂財之負面印象,顯非事實報導,亦非基於善意之合理評論 。至於正覺基金會另抗辯以達賴喇嘛歷次來台辦法會、收取 鉅額金錢,有無撈錢嫌疑為可受公評議題,並提出新聞媒體 報導、雜誌及網路文章等為證(見原審卷一第322- 363頁) 云云,然而,細繹上開提出佐證之文章內容,皆非關於莫拉 克風災達賴喇嘛所辦法會之議論,且對於信徒給付財物部分 為具體說明,與本件系爭文章內容所示之描述,並無具體事 實,只是曖昧隱諱不明之推測情形,炯然不同;正覺基金會 所指收取信徒供奉財物之情,均非系爭文章所指法會時,況 縱屬收受信徒供奉為真實,然宗教信徒奉獻所得,以助宗教 發展或協助宗教救災,如無積極證據佐證有詐騙、斂財,或 使用詐術之情事,如何得以片面指控特定宗教藉機斂財?而 正覺基金會、乙○○本身亦為推廣其宗教信仰教義之人,豈 可以其主觀認知僅因侍奉自己信仰之宗教而否定其他宗教之 推廣或受信仰崇拜者之奉獻而指為斂財?此外,乙○○因刊 登相同之系爭文章在100年1月19日之自由時報A1版、100年1 月20日聯合報A16版,經檢察官起訴後,業經法院判處乙○ ○犯散佈文字誹謗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 算一日確定等情,亦有本院刑事庭101年度上易字第2538號 刑事判決在卷可佐(見原審卷一第91-101頁),並經調閱該
案卷證審閱無訛;足見正覺基金會所刊登記載附件B文字之 刊文,任意指摘否定達賴喇嘛之宗教觀念,空言指控達賴基 金會及甲○○○係為斂財而辦法會等情,並非出於善意所為 發表,應足認定。正覺基金會、乙○○所辯係基於善意發表 評論,系爭文章所陳屬實云云,均非可採。
七、至於系爭文章中,有關「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的甲○○ ○又抹紅我們,指責我們以前在川震時捐款給大陸災民;難 道我們應該無慈無悲而不理會那麼悲慘的民眾嗎?喇嘛教口 口聲聲說的大慈與大悲都到哪裡去了?」部分,以及「當南 台灣莫拉克風災時,我們也捐了八百多萬元,又向台北市社 會局捐了五十萬,全都用來救助南台灣的苦難民眾」等文字 ,則係正覺基金會因認遭達賴指稱有受大陸挹注資金之評論 所為防衛自辯之詞,同時澄清其亦有捐助風災之善行,並無 涉及指控達賴基金會、甲○○○之法會是否斂財之負面陳述 ,此部分之文字,達賴基金會、甲○○○請求應自網頁系爭 文章內除去並為道歉聲明之內容,自無依據,不應准許。八、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即加害行為 )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 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共同原 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 第1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各過失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應負全 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1737號判例 意旨參照)。又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18條第1項亦有明 文。而私法人在其目的及性質所許範圍內,亦享有人格權, 達賴基金會係財團法人,性質上亦應有其名譽權受保護。系 爭文章內如附件B所示文字,係乙○○撰寫,由正覺基金會 刊登,足認已貶損達賴基金會、甲○○○之社會評價,亦非 屬基於善意之合理評論,確已侵害達賴基金會、甲○○○之 名譽,其等請求就刊登於網頁上、系爭文章中如附件B所示 文字應予以除去並不得再刊登,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正 覺基金會係在中國時報、蘋果日報大幅刊載附件B之文字內 容,則達賴基金會、甲○○○請求於相同報紙刊登附件二所 示道歉啟事,亦屬適當,而衡酌刊登上開道歉啟事之版面位 在顯著之頭版,閱讀率應非低,且該版面刊登費用甚鉅(見 原審卷二19-23頁價目表),是以在中國時報A1版及蘋果日
報A1版下半頁二分之一版面以Microsoft Office Word軟體 之標楷體26號字體刊登如附件二道歉啟事,應認屬回復其名 譽之必要手段,亦無違反比例原則之問題。
九、從而,達賴基金會、甲○○○請求正覺基金會應將其網頁( http:// foundation.enlighten.org.tw/dm/3)所刊載之解 密快報移除如附件B所示之文字,不得再刊載,及命正覺基 金會、乙○○應將附件二所示之道歉聲明以Microsoft Office Word軟體之標楷體26號字刊登於中國時報及蘋果日 報A1版下半頁二分之一版面各一日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不應准許;原審判命正覺基金會就 其網頁應除去「當南台灣莫拉克風災時,我們也捐了八百多 萬元,又向台北市社會局捐了五十萬,全都用來救助南台灣 的苦難民眾」文字部分之記載,為正覺基金會、乙○○敗訴 之判決,尚有未洽,正覺基金會、乙○○就此部分上訴意旨 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 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其餘上訴,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於達賴基金會、甲○○○附帶上訴請求應再命除去「達賴 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的甲○○○....,指責我們以前在川震 時捐款給大陸災民;難道我們應該無慈無悲而不理會那麼悲 慘的民眾嗎?喇嘛教口口聲聲說的大慈大悲都到哪裡去了? 」部分,原審為達賴基金會、甲○○○敗訴之判決,於法並 無不合,附帶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其附帶上訴。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正覺基金會、乙○○雖另聲請傳喚中天 電視台記者李文斌、黃安晴,欲證明達賴喇嘛來台期間確實 廣收信徒財物供養之事實,然達賴喇嘛為西藏佛教之宗教領 袖,其縱有接受信徒奉獻財物,亦難以證明有憑藉宗教斂財 之事實,況所聲請傳訊者僅為媒體記者,亦僅能憑其認知而 為供述,亦難認與本件系爭文章究竟有無侵害名譽之侵權行 為有明確之關連性,顯無調查之必要;而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 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十一、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附帶上 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8 條、第79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黃國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件一:原審判准應除去之系爭文章內容:
「當南台灣莫拉克風災時,我們也捐了八百多萬元,又向台北 市社會局捐了五十萬,全都用來救助南台灣的苦難民眾,達賴 卻急著來台謊稱向佛陀祈福,藉機辦法會而撈取台灣善心人士 的血汗錢;若不是我們的會員在法會當天主動去抗議要求,他 們是不會捐出法會收入的。這樣喜歡歛財的冒牌佛教喇嘛教, 事事為自己的財利著想,卻來抹紅從不歛財而純作善事的我們 ,他們還有天良嗎?」
附件二:
原審判准達賴基金會、甲○○○請求正覺基金會登報道歉之 內容:
「道歉人財團法人正覺教育基金會、乙○○(即蕭平實),因 散播不實言論,誹謗莫拉克風颱期間,達賴喇嘛受邀來台祈福 ,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藉機舉辦該祈福活動向台 灣人斂財、並誹謗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負責人甲 ○○○指責財團法人正覺教育基金會對川震捐款等等,損害財 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甲○○○之名譽,對財團法 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甲○○○造成鉅大傷害,本人實
感歉意與悔意,道歉人財團法人正覺教育基金會、乙○○(即 蕭平實)正式登報道歉,謹此聲明。」
附件三:
達賴基金會、甲○○○於原審聲明請求正覺基金會除去之系爭 文章內容:
「指責我們以前在川震時捐款給大陸災民;難道我們應該無慈 無悲而不理會那麼悲慘的民眾嗎?喇嘛教口口聲聲說的大慈大 悲都到哪裡去了?當南台灣莫拉克風災時,我們也捐了八百多 萬元,又向台北市社會局捐了五十萬,全都用來救助南台灣的 苦難民眾,達賴卻急著來台謊稱向佛陀祈福,藉機辦法會而撈 取台灣善心人士的血汗錢;若不是我們的會員在法會當天主動 去抗議要求,他們是不會捐出法會收入的。這樣喜歡歛財的冒 牌佛教喇嘛教,事事為自己的財利著想,卻來抹紅從不歛財而 純作善事的我們,他們還有天良嗎?」
附件A:達賴基金會、甲○○○附帶上訴請求應除去之內容
「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的甲○○○....,指責我們以前在 川震時捐款給大陸災民;難道我們應該無慈無悲而不理會那麼 悲慘的民眾嗎?喇嘛教口口聲聲說的大慈大悲都到哪裡去了? 當南台灣莫拉克風災時,....達賴卻急著來台謊稱向佛陀祈福 ,藉機辦法會而撈取台灣善心人士的血汗錢;若不是我們的會 員在法會當天主動去抗議要求,他們是不會捐出法會收入的。 這樣喜歡歛財的冒牌佛教喇嘛教,事事為自己的財利著想,卻 來抹紅從不歛財而純作善事的我們,他們還有天良嗎?」 (....部分不必移除)
附件B:本判決認正覺基金會網頁上系爭文章應移除之內容:
「達賴卻急著來台謊稱向佛陀祈福,藉機辦法會而撈取台灣善 心人士的血汗錢;若不是我們的會員在法會當天主動去抗議要 求,他們是不會捐出法會收入的。這樣喜歡歛財的冒牌佛教喇 嘛教,事事為自己的財利著想,卻來抹紅從不歛財而純作善事 的我們,他們還有天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