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租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2年度,690號
TPHV,102,重上,690,201505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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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690號
上 訴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劉志鵬律師
      王雪娟律師
      陳雨琮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大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陳啟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認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陳國堂之法定代理權是否存在 ,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554號民事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 ,於民國103 年2月6日裁定在前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 件訴訟程序。
二、查前開訴訟事件業已判決確定,有該案二審判決書及辦案進 行簿可考(見本院卷㈡第6-12頁),是本件訴訟程序停止進 行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柳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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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大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