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1年度,517號
TPHV,101,重上,517,201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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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517號
上 訴 人 柯中仁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寓程
訴訟代理人 李明臻律師
      許淑華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羽潔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律師
      徐志明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家偉律師
      薛煒育律師
      張復鈞律師
      徐松
      楊承翰律師
被 上訴人 朱志民
訴訟代理人 陳在源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梅音律師
被 上訴人 蘇坤煌
訴訟代理人 郭世昌律師
      黃仕翰律師
複 代理人 游弘誠律師
      陳鼎駿律師
      戴維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
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日
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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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