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517號上 訴 人 柯中仁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複 代理人 張寓程訴訟代理人 李明臻律師 許淑華律師複 代理人 王羽潔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律師 徐志明律師複 代理人 許家偉律師 薛煒育律師 張復鈞律師 徐松 楊承翰律師被 上訴人 朱志民訴訟代理人 陳在源律師複 代理人 張梅音律師被 上訴人 蘇坤煌訴訟代理人 郭世昌律師 黃仕翰律師複 代理人 游弘誠律師 陳鼎駿律師 戴維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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