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637號
TPHM,104,聲,1637,2015052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建雄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
執聲付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建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建雄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63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0年5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2年11月14日送監執行,嗣 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