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451號
TPHM,104,聲,1451,201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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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乾斌(原名劉曜彰)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4年執聲付字第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乾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乾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767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並 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96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 國99年6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8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劉乾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 98年度上訴字第3767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並經最高法 院99年度台上字第196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99年6月2日 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5月8日以法 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 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檢察官之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張傳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盈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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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