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411號
TPHM,104,聲,1411,201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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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國治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國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國治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 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099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 ,經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368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 民國101年2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1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國治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本 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099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經最高 法院101年台上字第368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 2月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 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12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縮短刑期48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10月19日等情,有 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1日以法授矯 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 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 4年5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心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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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