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401號
TPHM,104,聲,1401,2015050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聲字第14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立智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
度執聲付字第565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立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立智因妨害自由罪案件,經本院以 98年度上訴字第3803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受刑人 於民國103 年2 月2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5 月1 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高立智因妨害自由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1 年8 月,於103 年2 月20日送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 104 年10月19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9 月29日 。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5 月1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本院審核 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