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396號
TPHM,104,聲,1396,2015050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漢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漢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漢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97年度上更㈠字第297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 於民國99年5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1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漢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 年度上更㈠字第297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於民國99 年5月28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10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 短刑期36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9月12日等情,有本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 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5月1日以法 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 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心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