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391號
TPHM,104,聲,1391,201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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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聲字第13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芷畇(原名楊青倫)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55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芷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芷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64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 定。受刑人於民國100 年3 月2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5 月1 日核准假釋,爰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受刑人楊芷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經與另二案毒品之有期徒刑1年2月 及1年,合計刑期為6年2月),於100年3月25日送監執行, 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2月1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11月11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104年5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本 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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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