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353號
TPHM,104,聲,1353,2015050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程君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59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君灝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藥事法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藥事法等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 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 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