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解除扣押凍結帳戶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220號
TPHM,104,聲,1220,201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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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37號
                   104年度聲字第1220號
聲 請 人 王仁鈴
      吳易秋
      黃素花
      潘蘭金
      高罔市
      張英玉
      潘承道
      潘譽文
      蔣瑞榮
      蔣德詮
      賴淑枝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陳元忠等21人違反銀行法案件(103 年度金
上重更㈠字第8 號),聲請解除扣押凍結帳戶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㈠、㈡刑事聲請狀所示。二、按「犯本法(銀行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 抵償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 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 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 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扣押物未經 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 形,得繼續扣押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刑事訴訟法第14 2條、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等所稱遭凍結之帳戶為被告陳元忠等人利 用「聯合禮券整合行銷」之名,以多層次傳銷方式,所吸收 之公款資金,會員達1620人(部分會員系多次參加),而被 告陳元忠等人因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 收受存款業務等罪,前據本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9號判處 陳元忠等人罪刑,惟陳元忠等21人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最高 法院103 年度臺上字第2558號發回本院更審中,尚未確定, 有上開判決書可佐。且本件即令認遭凍結之帳戶係被告陳元 忠等人利用「聯合禮券整合行銷」之名,以多層次傳銷方式 ,所吸收之公款資金,又屬違反銀行法之行為,帳戶內之資



金應發還被害人,然本件會員高達1620人,依各會員未領金 額、退款、事後和解等情狀,各會員實際應受發還多少金額 ,尚屬不明(按凍結總額雖已知,上情顯然足以影響分配) ,自非聲請人等單方認定為已足,而須進一步調查有無聲請 人以外之第三人主張權利。是揆諸上開說明,本案既仍在本 院103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8號審理中,尚未確定,是否確構 成犯罪即屬有疑。且本件各會員實際應受發還多少金額,尚 屬不明而未經確認,則該遭凍結之帳戶即仍有繼續凍結之必 要,聲請人等聲請解除扣押凍結帳戶內資金,以利聲請人等 強制執行等情,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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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