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依涵
選任辯護人 李艾倫律師(法扶)
翁國彥律師(法扶)
鄭凱鴻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依涵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6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謝依涵因涉犯強盜而故意殺人罪嫌,經本院訊 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又為最輕本刑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 規定,於民國104年3月2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 本院訊問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6月2日起延 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