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8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勇揚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三年
度訴字第六三五號,中華民國一0四年二月六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三九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蔣勇揚與陳祈生均係新北市○○區○○街○○○巷○○號至 二十一號山水畫樓B區社區社戶,陳祈生並為山水畫樓B區 社區第二十屆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馮楚文當時係受僱於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而由該公司派駐至山水畫樓B區社 區擔任社區總幹事乙職,並負責記錄山水畫樓B區社區管理 委員會之會議紀錄。由於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民國一0二年 四月九日函告山水畫樓B區社區認定該社區之圍籬屬違建勒 令三日內拆除,否則立即開罰新臺幣(下同)六萬元,山水 畫樓B區社區管理委員會因事關急迫乃委請巨兆工程行以八 萬餘元施工拆除,蔣勇揚因認價格過高不合理,山水畫樓B 區社區管理委員會基此乃將有關新北市工務局要求社區拆除 圍籬乙事編入一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晚間二十時三十分許召 開之第二十屆第五次會議第一項工作報告討論,蔣勇揚並於 當日列席提出質疑,詎蔣勇揚雖明知自己有參加一0二年五 月二十四日山水畫樓B區社區第二十屆第五次管理委員會會 議,並在會議中當場質疑社區拆除圍籬事宜,惟因不滿山水 畫樓B區社區第二十屆第五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上第一項 工作報告,除記載有關「新北市工務局要求社區拆除圍籬委 員會報告事宜。」外,另於其後附註:敬復蔣勇揚先生之質 疑等字句,並將上開第二十屆第五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公 告予山水畫樓B區社區全體住戶閱覽,竟萌生基於意圖使陳 祈生、陳祈生二人受刑事處分之誣告犯意,於一0二年八月 二日十二時九分許,前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 ,捏詞誣指「陳祈生於一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在○○區○○ 街○○○巷○○號山水畫樓管委會會議室,偽造今日庭呈之 會議記錄,其中第一項工作報告,當日並沒有該內容,該部 分我要告陳祈生、馮楚文偽造文書,因為總幹事馮楚文說報 告內容是陳祈生寫的。」之不實事項,向職司犯罪偵查之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誣告陳祈生、馮楚文二人涉有刑法第 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繼又基於同一誣告之犯意,於受理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將該案發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調查時,於一0 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十三時五十二分至同年月十四時十分 許止,蔣勇揚在新北市政府新店分局警局偵查隊製作警詢筆 錄之際,於警員詢問「你可否詳以說明陳祈生、馮楚文二人 偽造貴山水畫樓B區社區樓管委員會會議紀錄之內容為何? 」時,就同一虛偽申告補充陳述「我們山水畫樓B區樓管委 員會於一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之會議紀錄,其中記載之四月 工作報告:新北市工務局要求社區拆除圍籬委員報告事宜。 (敬復蔣勇揚先生之質疑)報告:1、如不配合工務局即刻 拆除圍籬,除了檢舉人之外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將面臨六萬 元至三十萬元罰鍰。2、面對緊急狀況,管委會依職權做出 適當處置以避免被開罰,蔣先生雖函請委員不應同意支出, 同時已按程序經每位委員簽名同意。3、此事當由主委負責 ,決不推諉,屬於任何個人意見我尊重,但是必須以社區全 體利益考量,當時市政府的要求三日內完成,已絕無商量餘 地。這些在原來的會議中並沒有被提出,但陳祈生、馮楚文 二人卻將第一項工作報告記載於會議紀錄中。」云云,向有 偵查犯罪職權之新北市政府新店分局警局警員續為誣指陳祈 生、馮楚文二人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旋再於翌日即一0二年八月二 十六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遞交偽造文書刑事告訴狀 誣指陳祈生、馮楚文二人「工作報告『壹、四月工作報告: 一、』無中生有」,共同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云云,先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分一0二年度他字第七 八五六號偵查,再改分一0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二0九號偽造 文書案件偵辦,致使陳祈生、馮楚文二人遭檢、警以涉犯有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罪嫌而為相關之犯罪調查,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調查後,發現一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十屆第 五次管理委員會會議中確實有討論工作報告第一項之新北市 政府工務局要求拆除圍籬之事,蔣勇揚於開會當日並到場發 表意見,第二十屆第五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記載內容並無 記錄登載不實,因而於一0三年一月二日以一0二年度偵字 第一九二0九號偽造文書案件對蔣勇揚、陳祈生二人為不起 訴處分。
二、案經被害人陳祈生、馮楚文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發交新北市政府新店分局警局調查後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蔣勇揚於原審、本院審理中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均有 證據能力:
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 蔣勇揚於於原審、本院審理中均坦承:有於一0二年五月二 十四日參加山水畫樓B區社區第二十屆第五次管理委員會會 議,並在會議上就拆除圍籬提出意見,且有於一0二年八月 二日前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控告告訴人陳 祈生、馮楚文二人偽造會議紀錄等不利於己之供述,因被告 蔣勇揚於本院審理中均表示:沒有意見,有證據能力,我所 述皆出於自由意志,無非法取供之情形等語(詳本院卷第五 八頁),故被告蔣勇揚前揭於原審、本院審理中所為不利於 己之供述,既均出於任意性,且與事實相符(詳後述),自 得作為證據。
二、末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 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 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 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 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 引用下列各該被告蔣勇揚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 聞證據,惟被告蔣勇揚於本院審理時均陳明:沒有意見,均 有證據能力等語(詳本院卷第五四頁至第五五頁),本院審 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 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之規定,上開證 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另本院其餘憑以認定被告蔣勇揚犯罪 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查亦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之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 力,本院並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蔣 勇揚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已受保障。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蔣勇揚固坦承與告訴人陳祈生均係山水畫樓B區社 區住戶,告訴人馮楚文則係當時保全公司派駐至山水畫樓B 區社區擔任總幹事乙職,一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有列席參加 第二十屆第五次管理委員會會議,告訴人陳祈生於開會時有
表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一0二年四月九日前來山水畫樓B 區社區勘查表示係違建要求拆除圍籬,被告蔣勇揚有在管理 委員會開會時對拆除圍籬表示意見,其後被告蔣勇揚亦有於 一0二年八月二日前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 控告告訴人陳祈生、馮楚文二人偽造會議紀錄涉犯刑法第二 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登載不實文書罪(詳本院 卷第五八頁背面至第五九頁)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誣告之 犯行,辯稱:我在一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參加管理委員會時 ,是對拆除圍籬乙事對陳祈生提出檢舉違規,要求山水畫樓 B區社區管理委員會處理,一0二年八月二日前往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當時是控告陳祈生、馮楚文偽造 會議紀錄,但我是在管理委員會議時檢舉陳祈生以將近九萬 元的高價拆除圍牆,但會議紀錄卻記載是我質疑陳祈生遵守 法令拆除圍牆,所以我去地檢署按鈴申告偽造文書並沒有誣 告云云。然查:
(一)被告蔣勇揚誣告告訴人陳祈生、馮楚文二人行使業登載不 實文書罪嫌之內容,係捏詞誣指告訴人陳祈生、馮楚文二 人於一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在山水畫樓B區社區管理委員 會之會議室內,偽造第二十屆第五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內之第一項工作報告內容即「新北市工務局要求社區拆除 圍籬委員會報告事宜。」,並表示當日開會並沒有該項內 容之事實,有如下之證據可資證明:
1、被告蔣勇揚於一0二年八月二日十二時九分許,前往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時,檢察事務官詢問被告蔣 勇揚欲告訴之犯罪事實時,被告蔣勇揚答以:「陳祈生於 一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在○○區○○街○○○巷○○號山 水畫樓管委會會議室,偽造今日庭呈之會議記錄,其中第 一項工作報告,當日並沒有該內容,該部分我要告陳祈生 、馮楚文偽造文書,因為總幹事馮楚文說報告內容是陳祈 生寫的。」等語,有被告蔣勇揚一0二年八月二日申告筆 錄在卷可稽(詳他字第七八五六號卷影第二頁)。 2、受理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將該案發交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店分局調查時,被告蔣勇揚於一0二年八月二十五 日下午十三時五十二分至同年月十四時十分許止,在新北 市政府新店分局警局偵查隊製作警詢筆錄之際,於警員詢 問:「你可否詳以說明陳祈生、馮楚文二人偽造貴山水畫 樓B區社區樓管委員會會議紀錄之內容為何?」時,被告 蔣勇揚答以:「我們山水畫樓B區樓管委員會於一0二年 五月二十四日之會議紀錄,其中記載之四月工作報告:新 北市工務局要求社區拆除圍籬委員報告事宜。(敬復蔣勇
揚先生之質疑)報告:1、如不配合工務局即刻拆除圍籬 ,除了檢舉人之外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將面臨六萬元至三 十萬元罰鍰。2、面對緊急狀況,管委會依職權做出適當 處置以避免被開罰,蔣先生雖函請委員不應同意支出,同 時已按程序經每位委員簽名同意。3、此事當由主委負責 ,決不推諉,屬於任何個人意見我尊重,但是必須以社區 全體利益考量,當時市政府的要求三日內完成,已絕無商 量餘地。這些在原來的會議中並沒有被提出,但陳祈生、 馮楚文二人卻將第一項工作報告記載於會議紀錄中。」等 語,有被告蔣勇揚一0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新店分局第一次詢問筆錄在卷可稽(詳他字第七八五六 號影卷第四五頁背面至第四六頁)。
3、被告蔣勇揚於一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遞交有關陳祈生、馮楚文偽造文書刑事告訴狀記載 :「七、..被告馮楚文於第五次月會後,在六月初公告 的會議紀錄,工作報告『壹、四月工作報告:一、』,無 中生有..八、以上所述,被告等偽造文書的犯不只第七 、一項而已」,有被告蔣勇揚一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刑事 告訴狀在卷可稽(詳他字第七八五六號卷影卷第十二頁至 第十三頁)。
4、本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二0 九號被告蔣勇揚對告訴人陳祈生、馮楚文二人提出行使業 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之不起訴處分書(詳本院卷第四九頁至 第五十頁),其內容記載被告蔣勇揚之告訴意旨為「被告 陳祈生、馮楚文明知同年五月二十四日在社區內所召開之 第二十屆第五次管理委員會會議,並無就關於新北市政府 工務局要求拆除圍籬事宜進行報告,且告訴人蔣勇揚亦未 在會議中對此提出質疑,竟共同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由 被告馮楚文依被告陳祈生指示,在其業務上所作成之會議 記錄中,登載因告訴人蔣勇揚在會議中有所質疑,因而管 委會就該事項進行報告之不實事項後,再於同年六月四日 將前開不實內容之會議記錄公告於社區公布欄而對全體住 戶行使,足生損害於告訴人蔣勇揚之權益。因認被告陳祈 文、馮楚文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5、綜上所述,被告蔣勇揚控告告訴人陳祈生、馮楚文二人行 使業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之內容,係指稱告訴人陳祈生、馮 楚文二人於一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在山水畫樓B區社區管 理委員會之會議室內,偽造第二十屆第五次管理委員會會 議紀錄內之第一項工作報告內容即「新北市工務局要求社
區拆除圍籬委員會報告事宜。」,並表示當日開會並沒有 該項內容卻予以記載,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 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足證被告蔣勇揚於 本院審理時所辯: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 詢問告訴內容時,我是表示要告陳祈生、馮楚文二人偽造 會議紀錄,因為當時我在開會時是檢舉陳祈生以高價拆除 圍牆,但會議紀錄卻記載是我質疑陳祈生遵守法令拆除圍 牆云云,核非事實,無法採信。
(二)又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一0二年四月九日函告山水畫樓B 區社區認定該社區之圍籬屬違建勒令三日內拆除,否則立 即開罰六萬元,山水畫樓B區社區管理委員會因事關急迫 乃委請巨兆工程行以八萬餘元施工拆除,被告蔣勇揚因認 價格過高不合理,山水畫樓B區社區管理委員會基此乃將 有關新北市工務局要求社區拆除圍籬乙事編入一0二年五 月二十四日晚間二十時三十分許召開之第二十屆第五次會 議第一項工作報告討論事項,且被告蔣勇揚有於一0二年 五月二十四日列席山水畫樓B區社區第二十屆第五次管理 委員會會議,並於會議中當場質疑社區拆除圍籬事宜等事 實,業據告訴人陳祈生、馮楚文指述在卷,核與證人李梅 珊、夏偉俊、洪正雄等人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山水畫樓 B區管理委員會一0二年四月九日緊急公告附卷可稽,足 見山水畫樓B區社區一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十屆第五 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內容並無不實,內容如下: 1、告訴人馮楚文證稱:一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十屆第五 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的工作報告都是事實,我們是因為 蔣勇揚一直有質疑拆除圍籬事宜,所以我們在公告的會議 紀錄特別註明,蔣勇揚說他有詢問我說會議紀錄內容不是 我寫的而是陳祈生寫的,但不是事實,會議紀錄本來就都 是我記錄等語(詳他字第七八五六號影卷第四三頁背面至 第四四頁稱:「(問:據告訴人蔣勇揚稱:你們山水畫樓 B區管委會於一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之會議紀錄記載之四 月工作報告...這是否屬實?)前述工作報告都是事實 ,我們是因為蔣勇揚一直有質疑拆除圍籬事宜,所以我們 在公告的會議紀錄特別註明...(問:據告訴人稱:他 發現你們在該一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之會議紀錄內容有偽 造時,他有詢問你,而你說該會議紀錄內容不是你寫的而 是主委陳祈生所寫的這是否屬實?)不是事實,會議紀錄 本來都是我記錄。」等語);管理委員會會議開會當天, 蔣勇揚對大樓拆除圍籬費用有意見,蔣勇揚認為不應該花 那麼多錢且貨比三家,但是住戶規約上並無這樣規定,且
新北市工務局人員在現場說若不立即處理就要開罰一次六 萬元,所以立即找人拆除,蔣勇揚有提出質疑,所以我們 在會議紀錄後記載「敬復蔣勇揚先生質疑」字樣,「敬復 蔣勇揚先生質疑」字樣是我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做完後 拿給各委員看,而且當時已經把「敬復蔣勇揚先生質疑」 打上去,如果各委員會有意見,我們就不會公告了,蔣勇 揚在我擔任總幹事期間一直打電話到我任職的東京都保全 股份有限公司去檢舉我,公司不瞭解事情就一直問我發生 何事,我想要辭職掉總幹事,但公司瞭解錯不在我就不讓 我辭,會議記錄記載都是事實,因蔣勇揚一直質疑拆除圍 籬之事,因此才會在公告的會議記錄中特別註明是敬復蔣 勇揚先生質疑等語(詳他字第二二四四號卷第四九頁至第 四九頁背面稱:「(問:提示一0二.五.二四管委會會 議紀錄,為何會議紀錄四月份工作報告(一)後方要註記 『敬復蔣勇揚先生質疑』等文字?當日開會情形為何?) 因為開會當天蔣勇揚對大樓拆除圍籬費用有意見,蔣認為 不應該花那麼多錢且貨比三家,但是住戶規約上並無這樣 規定,而且新北市工務局人員在現場說若不立即處理就要 開罰一次六萬元,所以立即找人拆除。蔣勇揚有提出質疑 ,所以我們在會議紀錄後記載『敬復蔣勇揚先生質疑』字 樣。(問:『敬復蔣勇揚先生質疑』字樣是誰決定加註上 去?)我們會議紀錄做完後會拿給各委員看,而且當時已 經把『敬復蔣勇揚先生質疑』打上去,如果各委員會有意 見,我們就不會公告了。(問:有何補充?)蔣勇揚在我 擔任總幹事期間一直打電話到東京都保全公司去檢舉我, 公司不瞭解事情就一直問我發生何事,我想要辭職掉總幹 事但公司瞭解錯不在我就不讓我辭。」等語)。 2、告訴人陳祈生證稱:一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十屆第五 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的工作報告都是事實,我們是因為 蔣勇揚一直有質疑拆除圍籬事宜,所以我們在公告的會議 紀錄特別註明,因為當初我們社區為了圍籬拆除事宜遭蔣 勇揚四次向市政府提出檢舉,我們管委會基於讓蔣勇揚了 解拆除圍籬事宜才會註明等語(詳他字第七八五六號影卷 第四一頁背面至第四二頁稱:「(問:據告訴人蔣勇揚稱 :你們山水畫樓B區管委會於一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之會 議紀錄記載之四月工作報告...這是否屬實?)前述工 作報告都是事實,我們是因為蔣勇揚一直有質疑拆除圍籬 事宜,所以我們在公告的會議紀錄特別註明...因為當 初我們社區為了圍籬拆除事宜遭蔣勇揚先生四次向市政府 提出檢舉,我們管委會基於讓蔣勇揚了解拆除圍籬事宜才
會註明,並無其他用意。」等語(詳他字第七八五六號影 卷第四一頁背面至第四二頁)。
3、證人李梅珊證稱:山水畫樓B區一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第 二十屆第五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該次會議有針對新北 市工務局要求拆除圍籬事宜進行報告,且那陣子都在討論 拆除圍籬的事,圍牆是蔣勇揚去檢舉才被拆掉,我有印象 會議當天蔣勇揚有發表意見,所以主委才會強調這件事是 緊急事件,沒有時間議價等語(詳偵字第一九二0九號影 卷第四一頁背面至第四二頁稱:「(問:提示山水畫樓B 區一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十屆管委會第五次例會簽到 簿,簽到簿是否你本人簽名?簽完名後有無參加會議?) 是。..(問:提示會議紀錄,該次會議有無針對新北市 政府工務局要求拆除圍籬事宜進行報告?)該天會議有討 論此事,且那陣子都在討論拆除圍籬的事。(問:蔣勇揚 在會前或會中有曾針對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要求拆除圍籬事 宜發表意見或質疑?)每次開會,蔣勇揚都在旁叫囂,圍 牆是蔣勇揚去檢舉才被拆掉。(問:上開會議記錄紀錄是 否均實在?)我有印象會議當天蔣勇揚有發表意見,所以 主委才會強調這件事是緊急事件,沒有時間議價。」等語 );我在一0二年接任管委會,我們接任時就已經要處理 圍籬拆除問題,這中間由主委陳祈生跟新北市政府接洽, 最後決議要拆是在一0二年四月初,新北市政府認定我們 是違建要我們拆,不拆要處罰,要拆除當天我接到主委陳 祈生電話說要拆除,因為很臨時,沒有辦法去找其他廠商 議價拆除費用,必須當天拆除,我知道主委陳祈生已經找 一個廠商價格八萬元要來拆,我當時負責管委會的出納, 拆完後我隔幾天看到蔣勇揚給我的信,內容質疑費用花費 不合理,因為我是出納,轉帳必須經過我這關,因為住戶 有質疑,所以我必須跟主委陳祈生討論在款項撥付出去前 ,其他人有意見要如何處理,主委陳祈生沒有說什麼,我 把蔣勇揚給我的信給主委陳祈生,後來四、五月份會議記 錄中都有提到拆除圍籬的事情,一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管 理委員會開會當天主委陳祈生、蔣勇揚、夏偉俊、財委、 監委、洪正雄、還有我、馮楚文等人都有參加,一0二年 五月二十四日第五次管理委員會會議,印象中會議鬧轟轟 ,有討論拆除圍籬事項,蔣勇揚一直質疑主委陳祈生任何 的發言,我記得當時圍籬已經拆了,陳祈生主委覺得我們 當時的決議沒有問題等語(詳訴字第六三五號卷第一0九 頁至第一一0頁稱:「我在一0二年接任管委會,我們接 任時就已經要處理圍籬拆除問題,這中間由 主委跟新北
市政府接洽,最後決議要拆是在一0二年四月初,新北市 政府認定我們是違建要我們拆,不拆要處罰,要拆除當天 我接到主委陳祈生電話說要拆除,因為很臨時,沒有辦法 去找其他廠商議價拆除費用,必須當天拆除,我知道主委 已經找一個廠商價格八萬元要來拆,我當時負責管委會的 出納,拆完後我隔幾天看到被告給我的信,內容跟金額有 關,質疑費用花費不合理,因為我是出納,轉帳必須經過 我這關,因為住戶有質疑,所以我必須跟主委討論在款項 撥付出去前,其他人有意見要如何處理,主委沒有說什麼 ,我把被告給我的信給主委,後來四、五月份會議記錄中 都有提到拆除圍籬的事情。(問:五月二十四日當天管委 會召開本身有哪些人列席?..(問:被告有無在場?) 有。(問:是否有夏偉俊?)他幾乎每次都到,應該有。 ..主委、被告、財委、監委、洪正雄、還有我、馮楚文 。..(問:整個管委會五月二十四日第五次會議召開針 對社區拆除圍籬的內容?)印象中會議鬧轟轟,有討論拆 除圍籬事項..被告一直質疑主委,但他講什麼因為時間 很久我印象中只有被告質疑主委任何的發言。我記得當時 圍籬已經拆了,陳祈生主委覺得我們當時的決議沒有問題 ,不記得有無什麼決議,因為圍籬都拆了。」等語)。 4、證人夏偉俊證稱:山水畫樓B區一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第 二十屆第五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該次會議有針對新北 市工務局要求拆除圍籬事宜進行報告,有討論此事,就是 總幹事馮楚文有報告蔣勇揚質疑我們花太多拆除圍牆,開 會中蔣勇揚確實有對拆除圍牆的事情發表意見,會議紀錄 真實等語(詳偵字第一九二0九號影卷第四一頁背面至第 四二頁稱:「(問:提示山水畫樓B區一0二年五月二十 四日第二十屆管委會第五次例會簽到簿,簽到簿是否你本 人簽名?簽完名後有無參加會議?)是。..(問:提示 會議紀錄,該次會議有無針對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要求拆除 圍籬事宜進行報告?)有討論此事,就是總幹事馮楚文有 報告蔣勇揚質疑我們花太多拆除圍牆。(問:蔣勇揚在會 前或會中有曾針對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要求拆除圍籬事宜發 表意見或質疑?)開會中蔣勇揚確實有對拆除圍牆的事情 發表意見。(問:上開會議紀錄記錄是否均實在?)會議 紀錄真實。」等語);我是第二十屆第五次管理委員會的 副主委,一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針對 拆除圍籬是因為拆除圍籬的事,蔣勇揚去管理室要求管理 委員會跟他報告,因為拆除圍籬是主委陳祈生主導,應該 是總幹事馮楚文把這件事情編在會議討論,也的確有討論
,決議當時圍籬已經拆除,所以沒有做什麼決議,蔣勇揚 的質疑當時在會議上一直提出,當時有參與拆除的是主委 、監委,他們有針對蔣勇揚疑質答覆,那時候已經先拆, 的確是他們兩人主導,因為新北市工務局很急,所以主委 陳祈生他們請廠商先報價拆除,之後總幹事馮楚文通知我 們委員一個一個告知我們這件事,要我們簽名說我們已經 知道,才又開這個會,會議當天蔣勇揚一直發表他的意見 ,一直打斷我們的會議程序,我們有在會議上針對蔣勇揚 的質疑回答,會議紀錄裡面「敬復蔣勇揚先生之質疑」是 當時拆除圍籬的事,全社區也只有蔣勇揚質疑而已,會議 中因為蔣勇揚的質疑我們回答,蔣勇揚有權利知道,一0 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會議裡面有提到圍籬的事,有特別刮號 回覆蔣勇揚質疑,我們開完會時,並不會對擔任紀錄的總 幹事特別指示會議紀錄要如何記錄,因為蔣勇揚對主委陳 祈生的指控,像是舞弊等,主委陳祈生才會針對這件事寫 在會議上,因為會有法律上的問題等語(詳訴字第六三五 號卷第一一二頁至第一一四頁稱:「(問:你在第二十屆 管委會擔任何職務?)副主委。(問:當天一0二年五月 二十四日召開管委會的所有過程,是否有針對拆除圍籬作 報告、討論?提示一0三他二二四四號卷五六頁會議記錄 )那次因為拆圍籬的事情,被告去管理室要求管委會跟他 報告,因為拆圍籬是主委主導,應該是總幹事把這件事情 編在會議討論事項,也的確有討論。(問:如何討論、是 否做決議、被告質疑什麼、有無針對被告的質疑討論?) 決議好像那時候圍籬已經拆除,所以沒做什麼決議,被告 的質疑當時在會議上一直提出,當時有參與拆圍籬的是主 委、監委,他們有針對被告質疑答覆..那時候有先拆, 的確是他們兩人主導,工務局很急,因為已經被檢舉四次 ,所以主委他們先請廠商報價拆除,之後才請總幹事通知 我們委員一個一個告知我們這個事情,要我們簽名說我們 已經知道,才又開這個會,會議當天我記得沒做什麼決議 ,因為當天被告一直發表他的意見,一直打斷我們的會議 程序..因為在會議上已經針對他的質疑回答,所以總幹 事認為不用更正。(被告問:會議記錄裡面『敬復蔣勇揚 先生之質疑』是不應該出現,會議裡面有無講過這件事? )當時拆圍籬的事情,全社區也只有被告質疑而已,會議 中因為他的質疑所以我們要回答,他有權利知道。..( 問:五月二十四日這次會議原來所發通知預計討論事項? )裡面有提到圍牆的事情,好像有特別刮號回覆蔣勇揚質 疑。..(問:你們通常在開完會時,是否會對擔任紀錄
的總幹事特別指示未來的會議記錄如何記載?)不會。. .且被告對主委的指控像是舞弊等,主委才會針對這件事 情寫在會議上,因為會有法律上的問題。」等語)。 5、證人洪正雄證稱:山水畫樓B區一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第 二十屆第五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該次會議有針對新北 市工務局要求拆除圍籬事宜進行報告,有討論此事,且總 幹事馮楚文有報告蔣勇揚質疑我們花太多拆除圍牆,上開 會議紀錄應該是實在的,會議紀錄是真實的等語(詳偵字 第一九二0九號影卷第四一頁背面至第四二頁稱:「(問 :提示山水畫樓B區一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十屆管委 會第五次例會簽到簿,簽到簿是否你本人簽名?簽完名後 有無參加會議?)是。..(問:提示會議紀錄,該次會 議有無針對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要求拆除圍籬事宜進行報告 ?)有討論此事,且總幹事馮楚文有報告蔣勇揚質疑我們 花太多拆除圍牆。..(問:上開會議紀錄記錄是否均實 在?)會議應該是實在的..會議紀錄是真實的。」等語 )。
6、山水畫樓B區管理委員會一0二年四月九日緊急公告(詳 他字第二二四四號卷第五五頁,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 告四月九日前來勘驗社區認定該社區之圍籬屬違建勒令三 日內拆除,否則立即開罰六萬元,因事關急迫乃委請巨兆 工程行以八萬九千元拆除)、山水畫樓B區管理委員會第 二十屆第五次月會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詳他字第二二四 四號卷第五六頁,載:一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五晚八 時三十分,主席:陳主任委員祈生、記錄:總幹事馮楚文 ,壹、四月工作報告: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要求社區拆 除圍籬委員會報告事宜。(敬復蔣勇揚先生之質疑)報告 :1、如不配合工務局即刻拆除圍籬,除了檢舉人之外所 有區分所有權人,將面臨六萬至三十萬元罰鍰。2、面對 緊急狀況,管委會依職權做出適當處罰以避免被開罰,蔣 先生雖然函請委員不應同意支出,同時已按程序經每位委 員簽名同意。3、此事當由主委負責,絕不推諉,屬於任 何個人意見我尊重,但是必須以社區全體利益考量,當時 市政府的要求三日內完成,已無商量餘地。)。 7、綜上所述,山水畫樓B區一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十屆 第五次管理委員會會議,其中第一項工作報告內容之記載 即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要求社區拆除圍籬委員會報告事宜, 的確有在會議中討論,且被告蔣勇揚亦的確於開會前及開 會中均就有關拆除圍籬乙事進行質疑並發表意見,觀諸被 告蔣勇揚於本院審理時亦供述:「一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我有去參加管委會,我在管委會開會的時候,我有對圍籬 提出檢舉陳祈生違規,請求管委會處理。陳祈生他說是政 府的工務局在一0二年四月九日有來社區勘查,要求拆除 圍牆,因為這是違建。陳祈生當時說工務局有要求拆除圍 牆。」等語(詳本院卷第五九頁),足證上開第二十屆第 五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內有關此部分之記載確屬真實, 並係存在,自難認有何登載不實,準此,則被告蔣勇揚明 知自己有參加一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山水畫樓B區社區第 二十屆第五次管理委員會會議,並在會議中當場質疑社區 拆除圍籬事宜,主委陳祈生並在會議中為前述會議紀錄所 記載之內容陳述,然被告蔣勇揚竟於一0二年八月二日十 二時九分,前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捏詞 誣指「陳祈生於一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在○○區○○街○ ○○巷○○號山水畫樓管委會會議室,偽造今日庭呈之會 議記錄,其中第一項工作報告,當日並沒有該內容,該部 分我要告陳祈生、馮楚文偽造文書,因為總幹事馮楚文說 報告內容是陳祈生寫的。」之不實事項,向職司犯罪偵查 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誣告告訴人陳祈生 、馮楚文二人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繼又於一0二年八月二十五 日下午十三時五十二分至同年月十四時十分許止,前往新 北市政府新店分局警局偵查隊製作警詢筆錄時,再虛偽陳 述:會議紀錄其中記載之四月工作報告新北市工務局要求 社區拆除圍籬委員報告事宜,這些在原來的會議中並沒有 被提出,但陳祈生、馮楚文二人卻將第一項工作報告記載 於會議紀錄中云云,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新北市政府新店 分局警局警員續為誣指告訴人陳祈生、馮楚文二人涉有刑 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嫌,復再於翌日即一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向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遞交偽造文書刑事告訴狀誣指告訴人陳祈 生、馮楚文二人就工作報告第一項係無中生有,共同涉犯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云云,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先分一0二年度他字第七八五六號,再改分一0 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二0九號偽造文書案件偵辦,致使告訴 人陳祈生、馮楚文遭檢、警以二人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而為相關 之犯罪調查,益徵被告蔣勇揚確有誣告之犯行無訛。(三)至本件被告蔣勇揚提起上訴意旨雖另以:被告蔣勇揚因看 不慣管委會多年來違法濫施工搗毀花圃、拆圍牆開放行道 ,造成社區龐大財務損失,並企圖續挖水溝與步道及管委
會一面藉口住戶擔任委員意願不高,卻又訂定「排序名單 」,通過委員補實出缺三員以上,並在辦理委員選務時, 將多名無意願出任者公告為候選人,無視當事人之異議, 拒不改正,且為阻擋被告蔣勇揚出任委員,不惜以違法手 段致使管委會流產等情,提出建言,竟以一紙「區分所有 權人對管委會的要求」即引來官司訟累。原判決所指使人 疲於應訴及身心名譽受損者,實為告訴人陳祈生等原告, 並非被告蔣勇揚。析述本件系爭圍牆高三十六公分,尚不 及膝,工作報告中已稱市府要求三天內完成,而財管規定 五萬元內主委可逕為支配,時間、經費均充足,管委會卻 以八萬九千元交予單一廠商承包,已明顯違規,原判決引 證人夏偉俊於偵查中之證詞,指僅有被告蔣勇揚一人質疑 等語,殊有違情悖理,縱被告蔣勇揚有發言,亦僅提出意 見為出者席者討論決議之參考,告訴人陳祈生等卻藉不實 之會議紀錄,侵害被告蔣勇揚姓名權,其目的乃在誤導其 他住戶,以達卸責與嫁禍目的;本件管委會違規侵害住戶 權益,早已相沿成習,舉一0二年一月份財報竟有數字迥 異之二種版本、另一0三年之保全費(含總幹事),違規 透支而編為預算,造成社區日後近四十萬元之損失。再者 ,本件主委之告訴人陳祈生在內之九名委員,半數未經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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