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4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毅豪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
792號,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8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江毅豪犯刑法 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 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 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伊固有案發當晚前往告訴人家門口並撥 打告訴人手機,惟當時手機通話中,後來告訴人在數十分鐘 後回電給伊,此外,本件並無直接證據證明伊有進入告訴人 家中行竊,不能光靠路口監視器畫面遽以認定云云。惟查, 被告確有侵入住宅竊盜罪等節,業如前述;而被告前述上訴 所指各節,業據原審詳述本件尚非僅以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照 片為據(見原判決第2頁倒數第6行至第5頁倒數第3行)。被 告上訴,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施清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謝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