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訴字,103年度,23號
TPHM,103,金上訴,23,201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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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丕昂
選任辯護人 駱國堯律師
      李淵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宗祺
選任辯護人 林如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祐生
選任辯護人 蘇夏曦律師(法扶)
      鄭凱鴻律師(法扶)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
2年度金訴字第20號,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763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趙丕昂於民國100年3、4月間,經由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陳彩雲」之女子介紹,而得知址設於大陸地區澳門之聯合基 因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聯合基因國際公司)開放基因檢查, 至澳門經由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聯合基因公司職員「郭羱信」 之介紹,並得知該公司對外開放投資,而聯合基因國際公司 於所設網頁(網址:www.ugig.org)中設置「投資論壇」、 「財富論壇」等平台供投資人登錄,投資者於聯合基因國際 公司網站開立帳戶後,其所投入金額將轉換為電子貨幣,其 單位等於美金,投資者即成為會員,所購買之投資金額及獲 利均以網路虛擬電子貨幣形式存於虛擬電子錢包帳戶內,會 員間登錄上開「投資論壇」、「財富論壇」後得於網站內自 由移轉電子貨幣。自100年10月起,聯合基因國際公司推出 「UGI B專案」之投資專案,分為美金1,000、3,000及6,000 元三種投資單位(即宣傳文件上所載之M、M1及M2會員), 並依不同之單位,並以180個工作日為1期加以計算,每日分 別依上述會員資格給予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每日1%、1.5%及 2%紅利獎金(依每年250個工作日換算年利率為250%、375 %及500%)。此外設有4種「介紹獎金」制度,一為「直接 推薦獎金」,即投資人成為聯合基因公司股東後,即可以推 薦第三人成為下線,而推薦人則依自身會員資格可以取得其



直接推薦參與投資下線的投資金額8%至13%作為直接推薦 之獎金,惟該推薦者之直接上線會員資格高於推薦者,則該 直接上線亦可獲得該被推薦者投資金額乘以推薦者及直接上 線差額之百分比(如11%投資人推薦10%之投資人,10%投 資人再推薦8%投資人,則10%投資人可獲得8%投資人投資 金額10%,11%投資人則可獲得8%投資人投資金額1%【即 11%減去10%】,宣傳文件稱為「綜合壓縮,級差上移」) 。二為「代數獎金」,係指投資人所有下線(延伸計算至10 代)該月或該週新增總投資額之0.5%,為該投資人之獎金 。三為「對等領導獎金」,係以各投資人直接下線該期推薦 獎金之5%作為該投資人之獎金。四為「對碰獎金」,即每 個投資人可以將他推薦的下線分為左線及右線,每個月視左 線及右線當月推展的新業績金額何者為低,以低者乘以12% 計算對碰獎金為該投資人之獎金。上開獎金均係以網路虛擬 電子貨幣形式存於虛擬電子錢包帳戶內,惟投資人如有需要 ,可於聯合基因公司上開網站填寫申請書指定帳戶,公司再 將款項匯付予投資人。
二、趙丕昂知悉上開投資管道及計算獎金方式後,隨於100年11 月間,將上開投資管道透過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王英典」之 男子介紹給許宗祺林祐生2人。詎趙丕昂許宗祺及林祐 生3人均明知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 款業務,亦不得藉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 之人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 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而經營相當於銀行收受存款業務 之行為,竟自100年11月起,共同基於違反前述不得經營相 當於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分別以臺北車站附近之 「怡客咖啡廳」、臺北市館前路「吉野家」及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5樓等處為營業及向投資人講解之據點, 並由趙丕昂許宗祺林祐生親自講解,向投資人宣稱上開 「聯合基因國際公司」之投資十分安全,及承諾每日將能領 取前述固定紅利(每日1%、1.5%及2%紅利獎金)、介紹 他人投資更有前述4種「介紹獎金」(即為「直接推薦獎金 」、「代數獎金」、「對等領導獎金」及「對碰獎金」)等 與投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以此方式共同向多數人吸收資 金,並使吳麗嬌沈茂惠、周民勝高國雄潘淑珠潘芳 琳及其他投資人交款參加投資,趙丕昂許宗祺林祐生向 投資人收受投資款後,即分別於附表所載時間、匯款人名義 及金額,匯款至附表所示聯合基因國際公司指定各帳戶,總 吸金金額達新臺幣(下同)959萬8,352元。三、案經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 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 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 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 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本判決下述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所有證據,其中屬供述 證據部分,均經本院踐行法定證據調查程序,上訴人即檢察 官、上訴人即被告趙丕昂許宗祺林祐生及其等辯護人亦 已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103年10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 至11頁、本院104年4月16日審判程序筆錄第2至14頁),本 院審酌各項證據作成時之情形,認以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基 礎核屬適當,依前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其餘各項非供 述證據,與本案均有關聯性,亦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 員以不法方式取得,自有證據能力,得作為本院認定本案事 實之基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趙丕昂對於事實欄所載聯合基因國際公司之「UGI B專案」投資之給付紅利及介紹獎金方式,及吳麗嬌沈茂 惠、周民勝高國雄潘淑珠潘芳琳及其他投資人確繳款 投資此「UGI B專案」,總吸收資金金額及匯款流向均如附 表「吸收資金統計表」所示(除編號3匯款人名義「趙陳慎 行」部分外,詳後述)等事實固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違 反銀行法之非法吸金犯行,辯稱:當時公司一開始用「幸運 獎」(即「UGI A專案」)投資方案,後來這種模式做不好 ,公司就一直改,被起訴「180專案」(即「UGI B專案」) ,不是我當時參與的,我當初是跟被害人們講這家公司是在 作檢測,我都只是講公司的部分,其他部分都沒有講,例如 什麼獎勵制度等等,當時是我人在那邊,被害人們說想去澳 門玩時去看看公司,我就說那我們到時在那邊會合;我自己 也算是受害者,有去購買他們的東西,等於也算有投資,不 是我去設公司來吸金,只是去匯款,算經銷商,是他們每次 要匯款的時候,就請我去問郭羱信要匯到哪裡,我匯款過去 後,公司就會先轉點數到我這邊,然後我再交給許宗祺去分 配,附表編號3「趙陳慎行」部分之匯款,是我個人用母親



名義匯的投資款云云。被告許宗祺對於事實欄所載聯合基因 國際公司之「UGI B專案」投資之給付紅利及介紹獎金方式 ,及吳麗嬌沈茂惠、周民勝高國雄潘淑珠潘芳琳及 其他投資人確繳款投資此「UGI B專案」,總吸收資金金額 及匯款流向均如附表「吸收資金統計表」所示等事實固不爭 執,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之非法吸金犯行,辯稱:當 初我們都是去澳門參觀,回來之後吳麗嬌請我去幫忙解說, 所以我只是義務幫忙,因為匯款要收手續費,一起匯會比較 便宜,所以大家說一起匯,然後統一由我去匯了1、2筆,他 們都是把錢交給吳麗嬌吳麗嬌再轉交給我去匯款云云。被 告林祐生對於事實欄所載聯合基因國際公司之「UGI B專案 」投資之給付紅利及介紹獎金方式,及吳麗嬌沈茂惠、周 民勝、高國雄潘淑珠潘芳琳及其他投資人確繳款投資此 「UGI B專案」,總吸收資金金額及匯款流向均如附表「吸 收資金統計表」所示等事實固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 銀行法之非法吸金犯行,辯稱:我本身只是要去檢查身體買 產品,所以我完全沒有參與,我也沒有去澳門,我沒有投資 ,也沒有招攬,只是幫忙算錢、點錢而已云云。是本件應審 究者為:㈠「聯合基因國際有限公司」之「UGI B」投資專 案,是否確實存在?「聯合基因國際有限公司」有無依該專 案約定給付投資紅利或介紹獎金之真意,抑或僅係假投資之 名行詐財之實?㈡「聯合基因國際有限公司」之「UGI B」 投資專案約定給付之紅利,與各投資人給付之款項本金相較 ,是否屬於銀行法第29條之1準收受存款行為之與本金「顯 不相當」報酬?㈢附表編號3「趙陳慎行」名義之匯款,是 否係被告趙丕昂收受其他投資人之投資款後,統一藉由「趙 陳慎行」名義匯出,抑或趙丕昂個人投資款?㈣被告趙丕昂許宗祺林祐生3人,是否有向不特定人招攬本案投資之 行為?彼此間有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茲分述如下: ㈠上揭事實,業據證人即投資人吳麗嬌於原審證稱:我一開始 是經由友人介紹,在三重集美街某茶飲店與被告許宗祺及林 祐生見面,許宗祺林祐生是一起來的,他們大概說一下聯 合基因公司在作什麼,以及「獎金」的內容。許宗祺也給我 一份聯合基因公司宣傳資料DM(即前述之宣傳資料),我問 他們這項投資是否安全、是不是騙人的,並問他們最上頭的 人是誰,他們說是被告趙丕昂。之後許宗祺林祐生就帶趙 丕昂到臺北車站附近的怡客咖啡廳見面。趙丕昂表示聯合基 因公司在全球賣DNA,又說這是未來的趨勢,假如全世界每 個人都來投資就會有錢,且有多種投資方案,假如投資一單 位19萬8千元,每月可領4萬餘元,我覺得很不錯,且有獲利



來源,故認為這應該不是騙人的,趙丕昂也說外面的投資方 案都是假的,只有他說的方案最真,我聽完便參加投資。趙 丕昂講的時候,許宗祺林祐生都在旁邊聽,他們也找很多 人來聽。趙丕昂除提到每月4萬餘元紅利獎金,另外提到假 如我們介紹其他人來投資也可以領取獎金(介紹獎金),並 稱他自己是「臺灣第一號」。我後來也介紹友人周民勝、潘 芳琳去館前路的吉野家及怡客咖啡廳聽趙丕昂講解投資方案 ,我也有獲得介紹獎金。趙丕昂也有提到聯合基因公司的投 資可以分一部分現金、一部分股票,但股票要配多少我也不 懂,我只在乎分現金,所以我也不清楚、不在意趙丕昂所講 的股票,他們要怎麼算就怎麼算。趙丕昂也曾帶我、許宗祺潘芳琳潘芳琳的朋友至澳門的聯合基因公司參觀。趙丕 昂有介紹我們聯合基因公司負責此投資案之「羅亦」(應係 「樓屹」之誤),並稱他自己是「臺灣第一號」,又此投資 案之源頭就是「羅亦」。在澳門「羅亦」也有出來介紹他們 公司的背景及規模,又稱他公司有以其他公司上市,並介紹 他們公司未來的趨勢,及1個以棉花棒檢測口腔DNA基因的實 驗室。我們投資金額要達到一定程度、集到一定點數之後, 才可以作基因檢測,我當時資格不符合,但是他也給我作基 因檢測,也有把檢測結果寄給我。我是直接把投資款以現金 交給許宗祺許宗祺當場將我的資料輸入到電腦(即聯合基 因國際公司設於網際網路之「投資網站」)裡。每個星期許 宗祺林祐生會從電腦裡面調出來看、結算要給我們多少現 金。每個星期領錢,領了1個多月,共領了30餘萬元。如果 是許宗祺來找我的話,就是許宗祺拿錢給我,如果是林祐生 來找我,就是林祐生拿錢給我。因為許宗祺態度比較好,所 以我們都會找許宗祺拿錢。我領了1個多月後就沒有繼續再 拿到投資紅利,我去問許宗祺許宗祺表示公司在整頓,並 說公司現在要我們的帳號,要把每月領的紅利直接匯到我們 的帳號,最高可以領到500元美金。我按照許宗祺的指示提 供我兒子的合作金庫帳號給許宗祺後,我曾領過1次500元美 金,後來就沒再領過,公司的網站也關起來了等語(見原審 卷2第3頁反面至11頁);證人即投資人周民勝於原審證稱( :我是因為吳麗嬌之引介,才跟著吳麗嬌至怡客咖啡廳聽趙 丕昂、許宗祺介紹本案聯合基因公司之投資方案。我先後去 了2次。第1次是由趙丕昂跟我們講解,第2次則是由許宗祺 以電腦展示方式向我們講解,我因為趙丕昂許宗祺的介紹 方決定投資。他們表示每日能取得1%或2%之投資紅利,趙 丕昂也提及如介紹他人投資亦有介紹獎金。但我沒有介紹他 人投資,也沒有至澳門參觀過聯合基因公司。我總共投資19



萬8千元,先後領過3次紅利,分別是1次1,000元美金及2次5 00元美金。我一開始不知道如何以電腦網路操作領取現金紅 利,吳麗嬌告訴我直接找林祐生,我就找林祐生幫我把「點 數」轉換為「現金」,林祐生再把投資獲利的現金直接交給 我。前述3次紅利都是林祐生交給我的。之後許宗祺跟我說 ,投資獲利可以直接由澳門的公司轉換為現金匯到我的帳戶 裡面,我就按照許宗祺之指導進入公司網站,輸入我投資方 案的帳號、密碼及「點數」,這樣就可以把「點數」轉換為 「現金」匯給我,我曾以此方式取得500元美金1次,對方是 將該500元美金換算為新臺幣匯入我合作金庫帳戶內。之後 我就未再獲得紅利。吳麗嬌有告訴我投資聯合基因國際公司 可以享受該公司提供的基因檢測服務,但我從未使用過該基 因檢測服務。一開始投資時我並不知道有所謂的「股票」, 是投資一段時間後,許宗祺才說有「電子股票」,也就是可 以不領現金而將投資「點數」轉換為「股票」,轉換有一定 的比例,但我不記得這比例為何等語(見原審卷2第12至18 頁);證人即投資人潘芳琳於原審證稱:我是經由友人吳麗 嬌介紹認識被告許宗祺,並介紹我參加許宗祺的這個投資案 。吳麗嬌許宗祺也約我一起去澳門,並與趙丕昂等人一起 參觀聯合基因國際公司及他們檢驗DNA的程序。聯合基因國 際公司是由一位「羅先生」(應係「樓屹」之誤)出來接待 我們,並向我們講解該公司之營運情形。我也有參觀他們檢 驗DNA的程序,他們也要求我們要戴帽子、穿鞋子,因為他 們要求的程序很乾淨,他們拿棉花棒取我口腔裡的黏膜以驗 DNA,並說會給我們檢驗結果,告訴我們有什麼毛病,後來 公司有將檢測結果寄給我,但我看不懂內容。在澳門時吳麗 嬌及許宗祺有表示本件投資獲利很高,也提到本投資是趙丕 昂首先代理到臺灣。回到臺灣後,許宗祺又跟我接洽,繼續 宣稱投資獲利很高,我就參加在臺北怡客咖啡廳之說明會, 由許宗祺介紹具體投資方案,許宗祺也拿前述「解碼生命、 造福人類」之宣傳資料給我們,被告林祐生則坐在許宗祺旁 邊全程聆聽,許宗祺說投資一個單位19萬8千元,每個星期 都有回饋,其他的我不記得了。我聽聞後便投資19萬8千元2 個單位、3萬元1個單位。我純粹是投資,我只懂把錢放進去 就可以獲利,但投資標的為何我並不清楚。我先後分3次給 付投資款。第1次我是將款項交給許宗祺林祐生2人,他們 2人當場都有在算錢,第2次及第3次款項我則是交給許宗祺 。我記得拿了2次分別為1萬多元的獲利,我都是向許宗祺拿 取的,之後就拿不到獲利了。後來我找許宗祺索討獲利時, 許宗祺表示要換成公司股票,但我不懂股票,我也不要股票



,我只要把現金拿回來等語(見原審卷2第27頁反面至34頁 反面);證人即投資人潘淑珠於原審證稱:一開始我是由高 國雄帶我去忠孝東路聽被告趙丕昂宣講本案投資,趙丕昂說 他是「臺灣第一號」人物,並稱獲利很好,紅利是算週一至 週五,每週結算,假如介紹人投資,公司也會給點數,並稱 不到4個月就可以回本。後來我再去怡客咖啡廳聽被告許宗 祺及林祐生講解,他們是用電腦及以前述之「UGI B專案」 宣傳資料向我們解說1%或2%之紅利領取方式,又稱除了領 錢還可以送點數、或送檢查身體基因之服務或送股票等,又 稱領紅利要找林祐生許宗祺又稱將會安排諸多大陸及印尼 人士排在我們下面,我們可以賺很多錢。許宗祺林祐生均 稱假如介紹2個人就有「推薦獎金」。我於是決定投資共3個 單位,每單位19萬8千元,我是以現金或匯款方式將投資款 交給許宗祺。我1個星期領1次紅利,大約領了5、6次,大部 分都是找林祐生領,也有找許宗祺領,我共領了約10餘萬元 新臺幣。另外也有推薦獎金。推薦獎金是許宗祺林祐生算 現金給我,我就拿。後來我領不到錢,我就打林祐生手機索 討紅利。我只知道是「投資」,但許宗祺他們並沒有說投資 標的為何,我也不知道投資什麼東西。他們也沒有銷售什麼 東西,也沒有給我任何商品或服務。我在100年年底投資。 在101年過農曆年後不久,趙丕昂有請我們吃春酒,並要我 們趕快找人拉人來投資,這樣就可以賺錢等語(見原審卷2 第36至41頁);證人即投資人高國雄於原審證稱:我是經由 1位王小姐帶同至忠孝東路某處,聽被告趙丕昂講有關投資 聯合基因公司之事,趙丕昂說投資一定金額,週一至週五每 天都會有2%的紅利,還可以檢查身體,獲利很快就可以回 收等語,也有說介紹其他人投資可以領獎金。後來我帶潘淑 珠來聽,潘淑珠反而把我帶到怡客咖啡,並說這裡的團隊比 較有前途。在怡客咖啡是由被告許宗祺林祐生講解,大部 分是由許宗祺講,林祐生也有講,他們說週一至週五可以每 日領2%,還說大陸有600多人要加入我們下面,如此一來利 益更大、分紅更多、回收更快,還說累積到一定點數可以去 作基因檢測等語;許宗祺更鼓勵我們介紹他人投資,也有提 供上述「UGI B專案」宣傳資料給我們看,我也曾聽許宗祺 講解上述「解碼生命、造福人類」資料之內容。林祐生也說 我們每天都可以領錢,又說我們的朋友都可以找來,找朋友 來,我們都有錢可以賺,業績可以一直上來等語。我便投資 3個單位。我將投資款交給林祐生,不到半個小時就看到林 祐生把我的錢交給許宗祺。紅利部分,只要連接到公司的網 站,就可以看自己的累積點數,但我不會上網,我就拜託許



宗祺林祐生幫我操作電腦網路,只要輸入帳號密碼,就可 以看到可以領多少紅利,大部分是許宗祺操作,但假如許宗 祺不在,我就拜託林祐生操作給我看,林祐生也很樂意操作 給我們看。我都是向許宗祺林祐生2人領紅利,都是領現 金,領了好幾次。我會事先跟他們2人電話聯絡表示我要看 點數、要領錢,他們就跟我約時間、地點,大部分都約在怡 客咖啡,還有1次約在三重,我到現場後他們就會按網路的 點數資料給我看、確認我可以領多少錢,他們再把事先準備 好的紅利現金以新臺幣支付給我。我以此模式向林祐生領了 約2次、向許宗祺領了約3、4次。後來在過年期間,許宗祺林祐生進入公司網站按不出來我應得之紅利,我就再沒領 到紅利了。我沒有領到股票,而且我的重點就是在領錢領紅 利,根本沒有去注意股票的事情,即使有股票我也要賣掉。 我是在投資之後才知道有配發股票之事等語(見原審卷2第 42至47頁);證人沈茂惠於偵查中證稱:是我1個朋友介紹 我去的,我的錢是在館前路的吉野家交給許宗祺許宗祺說 可以每個月領利息現金,之後也會有股票,我領了3次合計 約3萬元左右,是許宗祺拿現金給我等語(見偵查卷第202頁 ),復有卷附⑴標題為「UGI B專案」之宣傳資料,其上以 表列方式說明3種投資單位分別為「美金1,000元」、「美金 3,000元」及「美金6,000元」,分別可獲得之每日獲利為「 1%」、「1.5%」及「2%」(依每年250個工作日換算年利 率為250%、375%及500%),且均在「9個月」內「還本還 利」,及介紹「聯合基因國際公司」係「聯合基因集團」之 旗下公司,另有「聯合基因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聯 合基因科技公司」)及「精優藥業控股有限公司」(下稱「 精優藥業公司」)2間公司,且宣稱「聯合基因科技公司」 及「精優藥業公司」均「已經上市,讓原始股東獲得豐厚利 益,第3家『聯合基因國際(公司)』朝上市規劃前進,將 製造另一批富翁」;「十多年來,聯合基因集團以『解碼生 命,造福人類』為宗旨,致力於生物技術的研究開發與人類 健康事業,成績斐聲業內。現擁有兩家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 ,.. .成為生物技術與醫藥、健康產業領域內的知名企業」 等語,暨宣傳介紹他人投資之「介紹獎金」,分為4種:⒈ 「推薦獎金」:即投資人成為會員後,即可推薦第三人成為 下線,且「可享受8%~13%」之「直接推廣津貼」(即所 謂「直接推薦獎金」);另有所謂「綜合壓縮,級差上移」 ,即如推薦人之直接上線會員資格高於推薦人者,則該直接 上線亦可獲得被推薦人投資金額乘以「推薦人及其直接上線 差額」之百分比作為「推薦獎金」。⒉「代數獎金」:即投



資人延伸至「10代」所有下線之該月或該週新增總投資額之 0.5%,為該投資人之「代數津貼」即「代數獎金」。⒊「 對碰獎金」:即每位投資人可將其推薦之下線分為「左線」 及「右線」,每月視左線及右線當月推展之新業績金額,以 較低者乘以12%計算,為該投資人之「對碰獎金」。⒋「對 等領導獎金」:即以投資人直接下線推薦他人加入之「推薦 獎金」乘以5%,作為該投資人之「對等領導」獎金等語; ⑵標題為「聯合基因國際」「UGI」「UGINTERNATIONAL」「 解碼生命、造福人類」之宣傳資料,其內容則除「簡介」「 聯合基因公司」之歷史、「企業榮譽」、「品牌文化」外, 另在「主要業務及平台」介紹「聯合基因集團」之「主要業 務板塊」包括前述之精優藥業公司、聯合基因科技公司及「 聯合基因健康集團有限公司」與本案之聯合基因國際公司, 復介紹、吹捧其「製藥業務」及「基因與健康產業」之各項 業務,其中包括所謂「基因檢測」服務。最後則記載上述各 家公司聯絡方式,而本案「聯合基因國際公司」之英文名為 「United Gen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Group Limited」 ,係址設「英屬威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之 境外公司等語可佐(見偵查卷第9至16、119至146頁)。 ㈡本案「聯合基因國際有限公司」之「UGI B」投資專案,並 無證據證明係假投資之名行詐財之實,尚難認定係詐欺行為 :
⒈被告趙丕昂於原審以證人身分作證時供稱:我係因友人「陳 彩雲」之介紹方得知有此聯合基因國際公司之投資案,後來 我也隨同他人共至澳門之聯合基因國際公司參觀,之後方決 定投資等語(見原審卷2第53頁反面)。被告許宗祺於原審 以證人身分作證時亦供稱:我透過「王英典」認識趙丕昂後 ,曾在100年12月間與趙丕昂吳麗嬌潘芳琳等人共同至 澳門之聯合基因國際公司參觀,當時有1位宣稱是負責人之 「樓屹」出來接待我們,並講解公司情形、願景及投資方案 ,也給我們每人1份DM宣傳資料,該公司1樓入口的牆壁上也 有「聯合基因國際」的招牌,公司有1整個樓層,也有1個非 常大的實驗室,進去還要穿防塵衣、防塵鞋,也有讓我們作 基因檢測等語(見原審卷2第67、69頁反面),許宗祺並於 原審提出由「UG聯合基因」、「聯合基因國際」名義出具之 檢測報告1箱以佐其說,其內容包括檢測報告1份、內含其各 式疾病分析之報告10本及光碟1片(見原審卷1第154頁)。 此外,證人即投資人吳麗嬌潘芳琳於原審亦均證稱,確曾 隨同趙丕昂許宗祺等人共同至澳門之聯合基因國際公司參 觀,且由「樓屹」出面接待,更有看到該公司之實驗室及實



驗設備,並接受該公司提供之基因檢測服務等情,業如前述 ,而此亦與吳麗嬌、潘方琳於檢察官偵查中提出之照片(見 偵查卷第332頁)顯示,吳麗嬌潘芳琳趙丕昂許宗祺 等人確有在聯合基因國際公司辦公室內合照乙情,互核相符 。綜此以觀,尚難認所謂「聯合基因國際公司」係屬不存在 之公司,亦難認係為一無實際業務之人頭公司。 ⒉依檢察官所提之「聯合基因國際公司」網頁介紹及會員帳戶 登入網頁介紹資料(網址為:www.ugig.org,英文簡稱為「 UGIG」,見偵查卷第255至262、307至319頁),其內確有刊 載聯合基因國際公司及其業務介紹資料,且設有會員登入之 帳號、密碼輸入頁面,而此亦與被告許宗祺所提出之在該網 頁登入會員後之「UGIG會員主頁」、「會員信息」、「配套 信息」、「錢包信息」等資訊及顯示其上、下線組織關係之 「安置人家譜」圖(見偵查卷第41至47頁),互核一致。此 外,依附表所載及檢察官所提之「中央銀行外匯局匯往國外 受款人交易資料明細表」(見偵查卷第246及249頁)、「趙 陳慎行趙丕昂之母)之聯邦銀行結匯證明」(見偵查卷第 280頁)所示,各投資人經由趙丕昂許宗祺之手匯往「聯 合基因國際公司」之投資款,收款人名稱均為「UGENE INVE STMENT GROUP」即「聯合基因投資集團」(「UGENE」應為 「United Gene」「聯合基因」之簡稱),其所顯示之「投資 集團」名義固與「有限公司」不同,但就其名稱亦為「聯合 基因」乙情觀之,堪認款項係匯入與「聯合基因國際公司」 或其集團所屬其他公司之帳戶內。以此而言,亦難認聯合基 因國際公司繫屬不存在之假公司或人頭公司。
⒊再依被告許宗祺於原審所提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內頁( 見原審卷2第24至25頁)所示,被告許宗祺宣稱係由聯合基 因國際公司匯來作為紅利之各筆款項(見原審卷2第71頁反 面,即該存摺內頁記載之101年3月7日7筆各為新臺幣13,300 元之款項),亦均記載係自「UGIG」(即United Gene Inte rnational Group之簡寫)匯來,該匯款名義亦與前述聯合 基因國際公司介紹網頁及會員帳戶登入網頁所載之英文簡稱 即「UGIG」相符,可見聯合基因國際公司或其所屬集團之公 司確有匯入投資人之紅利款給在臺之被告許宗祺。參以前揭 投資人吳麗嬌於原審證稱投資後每週向被告許宗祺林祐生 領錢,共領得30餘萬元等語;投資人周民勝於原審證稱投資 後曾向被告林祐生領過3次現金紅利,亦曾透過被告許宗祺 操作公司網站將「投資點數」轉為「現金」,並獲得對方匯 來經折算為新臺幣之美金500元等語;投資人潘芳琳於原審 證稱投資後曾向被告許宗祺拿取紅利2次、每次均為1萬餘元



等語;投資人潘淑珠於原審證稱投資後每週向被告許宗祺林祐生領取紅利,共領了10萬餘元,也曾向其2人領取過「 介紹獎金」等語;投資人高國雄於原審亦證稱投資後曾多次 向被告許宗祺林祐生領取現金紅利等語;投資人沈茂惠於 偵查中證稱:投資後向許宗祺領利息現金3次共約3萬元左右 等語,可見投資人確有獲得來自於聯合基因國際公司或所屬 集團之其他公司匯來之部分投資紅利款及所謂「介紹獎金」 ,由此而言,尚難認本案投資係屬詐欺行為。
⒋被告趙丕昂雖辯稱其亦係遭「郭羱信」及其他不知名第三人 以「聯合基因國際公司」名義詐財之受害人云云,惟其自己 亦無法明確指出「郭羱信」其人之真實姓名年籍,亦無法說 明及提出證據證明究竟遭何人以何種方式詐財。被告趙丕昂 之辯護人又以:依檢察官所提聯合基因國際公司在香港之註 冊登記資料(見原審卷2第95、96頁)顯示,聯合基因國際 公司係香港公司,而非設址於投資人前往參觀之澳門;依此 註冊登記資料,聯合基因公司登記編號為0000000,此與被 告許宗祺於偵查中所提之「股票受讓權利證書(電子版)」 (見偵查卷第24頁)所載登記編號為0000000號不同;依此 註冊登記資料,聯合基因國際公司之英文名稱為「UNITEDGE NE HOLDING GROUP LIMITED」,此與前述「匯往國外受款人 交易資料明細表」所載之「UGENE INVESTMENT GROUP」顯然 不同;聯合基因國際公司已在網頁上宣稱,其官網係「www .ugig.hk」等語,可見前述檢察官所提資料顯示之「www.ug ig.org」並非該公司網頁,益見本案應係不知名第三人假藉 聯合基因國際公司名義在臺詐財等語。惟查:⑴檢察官所提 上開資料固顯示聯合基因國際公司確在香港地區設立登記, 然該公司在距香港咫尺之遙之澳門地區設立辦公室乃至實驗 室供會員參觀,此本非不可想像之事;⑵被告許宗祺所提之 「股票受讓權利證書(電子版)」,其上係記載「聯合基因 國際有限公司係按照所在地法律註冊成立於BVI(British V irgin Islands)並合法存續之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登記號 碼為0000000」等語,亦即該公司並非在香港地區設立登記 、而係在「英屬威京群島」設立登記之公司,且該公司亦可 能於英屬威京群島設立登記後,再於香港地區另行設立登記 ,故公司登記編號不同,亦非難以想像;⑶依前述檢察官所 提之宣傳資料,「聯合基因集團」旗下有多間公司,以此而 言,以「聯合基因國際公司」對外招攬投資,而將投資款匯 入「聯合基因集團」旗下之其他公司供集團統一操作,亦無 違交易常情。⑷聯合基因國際公司固在網頁上宣稱其「唯一 」官網係「www.ugig.hk」,此確與檢察官所提者不同,但



此是否係因本案爆發後,該公司為求與被告3人切割以脫免 責任,故不承認確有設立前述「UGI B」投資專案供大眾投 資,進而否認曾設有檢察官所提之投資網站,此實非毫無可 能,自難僅憑該公司片面說詞即認本投資案為假。是被告趙 丕昂之辯護人上開辯解,均難憑採。
⒌綜上所述,不論依本案各投資人之證詞、被告趙丕昂及許宗 祺之供述、前述網頁資料及匯款資料,均難認定本件「聯合 基因國際公司」之「UGI B」投資專案,係假借投資之名行 詐財之實之詐欺行為,是本案被告3人所為尚難以刑法第339 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相繩,合先敘明。
㈢本件「UGI B專案」所承諾給付之紅利報酬,已達銀行法第2 9條之1視為收受存款即準收受存款行為之「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報酬」標準:
⒈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 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借款、收 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 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 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 1項、第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而法律規定所謂「以收受存 款論」,係指其行為態樣,雖與收受存款之典型事實非完全 相同,而仍以該構成要件論擬,從而,所謂收受存款者,係 以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以約定或 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為必要 ,至行為人因此所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金額多寡、經營規 模及經營期間久暫等,則非所問。又所稱與本金顯不相當之 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其立法原意係鑒於違法吸 收資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仍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 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 遂其脫法吸收存款之實,而此自當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 算並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 之超額者而言。
⒉查本件被告趙丕昂許宗祺林祐生3人及未在我國辦理設 立登記之「聯合基因國際公司」,均未經主管機關特許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是均不得在我國境內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無疑 。且依前述,聯合基因國際公司之「UGI B專案」除給付會 員引薦他人加入之「介紹獎金」(及「直接推薦獎金」、「 代數獎金」、「對等領導獎金」、及「對碰獎金」)外,另 承諾以180個工作日為1期計算,依不同之會員資格,分別給 予會員每日投資本金之1%、1.5%或2%之紅利獎金(每年 250個工作日,換算年利率為250%、375%及500%),復記



載於「9個月」內「還本還利」。亦即,投資人於1年內除得 取回「原投資本金」外,並得享受年利率高達本金之1.5倍 (150%)、2.75倍(275%)或4倍(400%)之高額紅利報 酬,此自屬以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 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年利率150%、275%及400%紅 利、利息或報酬之行為至明。衡之國內金融機構於100年間 公告之1年期定存利率均在1%至2%,此為公眾周知之事實 (且依檢察官所提1年未滿2年期之未達1,000萬元郵政定期 儲金固定利率亦僅1.370%,見偵查卷第320頁)。而被告對 外招攬本案「UGI B專案」投資,約定給付年利率150%、27 5%及400%之紅利報酬,其承諾給投資人獲利較金融機構同 期之1年期定存利率達百倍以上,顯為「特殊之超額」及「 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是本件 係屬以投資名義,向投資人收受款項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利息,與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 、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 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 、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之要件相符。 ㈣被告趙丕昂許宗祺林祐生3人固均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 第29條之1非法經營銀行業務(準收受存款)之犯行,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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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