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78號
ULDV,104,補,78,2015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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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翁慶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紀念醫院間請求給付
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07,6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49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係
請求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
0 元,合計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849元【計算式:25,849
元+3,000 元=28,849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計算式:28,849÷2 =14,425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暫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4,424元
【計算式:28,849元-14,425元=14,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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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