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4年度,433號
ULDV,104,繼,433,201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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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繼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楊榮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程進裕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為新臺幣肆萬元,代墊費用為新臺幣叁仟陸佰元,本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合計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元,均由被繼承人程進裕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程進裕於民國94年07月22日死 亡,先由黃俊仁律師擔任被繼承人程進裕之遺產管理人,而 於100 年11月01日改由聲請人接任,有鈞院100 年度財管字 第35號裁定可證。又被繼承人之遺產經鈞院102 年度司執字 第21834 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在案,聲請人擔任本件遺產管 理人期間,共4 次參與鈞院104 年度虎小字第24號、103 年 度虎小字第18號、102 年度虎小字第140 號、第132 號民事 訴訟程序,案件歷時冗長,爰依民法第1183條聲請酌定遺產 管理報酬,並請酌情提高給付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 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 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 1183條、第113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 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 ,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 項所定事 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 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 條第5 項、 第182 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0 年度財管字第 35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04 年度虎小字第24號、102 年度虎小字第132 號小額判決、本院103 年度虎小字第18號 、102年度虎小字第140號和解筆錄、本院104 年05月07日雲 院通102 司執子字第21834 號民事執行處通知、代墊費用計 算書及單據等件為證,並經本院查核無誤。又聲請人係因本 件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不明,無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 ,而由本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顯然應由親屬會議處理之遺 產管理人報酬事項,有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之情 形,故聲請人聲請法院酌定其報酬,自屬有據。㈡、聲請人從就任遺產管理人後,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依法進行 對被繼承人程進裕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代管被繼承人之遺



產等職務,並參與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21834 號強制執行 程序,及本院104 年度虎小字第24號、103 年度虎小字第18 號、102 年度虎小字第140 號、第132 號民事訴訟程序,本 院審酌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 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並考量被繼承人所遺 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拍定金額為519,000 元等一切情狀,認聲 請人任被繼承人程進裕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核定為40,0 00元,尚無不合。
㈢、另聲請人主張其因管理遺產代墊支出之費用3,600 元及本次 聲請費用1,000 元,有聲請人提出之繳費單據及收據影本在 卷可稽,自信為真實。此部分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綜上所述,本院酌定聲請人之遺產管理報酬及管理 費用,合計為44,600 元(計算式即:40,000元+ 3,600 元+ 1,000 = 44,600元),乃裁定如主文所示。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附表】:被繼承人程進裕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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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財 產 標 示 │地│ 面 積 │權利│ 拍定金額 │
│ │ │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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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雲林縣崙背鄉○○段000地號土地 │建│ 102.36 │ 1/3│ 26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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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雲林縣崙背鄉○○段000○號房屋 │ │ 117.00 │ 1/3│ 21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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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雲林縣崙背鄉○○段000○號房屋 │ │ 58.75 │ 1/3│ 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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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