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一五號
原 告 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徹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甲○○○企業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四十六萬二千三百二十九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一
千五百四十二元,折合新臺幣四千六百二十六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四千五百八十一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
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⑵
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
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
出)。
3、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一件,及交付送達費郵票
十份(每份新臺幣三十四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惠鈴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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