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一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白海津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與被告共有坐落臺中縣大肚鄉○○段第二三三三之七號,地目:建,面積柒拾壹平方公尺土地分割如附圖1所示:B部份面積0‧00一四公頃歸原告取得;A部份面積0‧00七二公頃歸被告取得。
原告與被告共有坐落臺中縣大肚鄉○○段第二三三三之七號、第二三三三之九號、第二三三三之十號土地上建物第六0七建號,第一層面積一三五.九0平方公尺、第二層面積一三0.六六平方公尺、第三層面積一二九.0三平方公尺、突出物面積十八.二三平方公尺,合計四一三.八二平方公尺及陽台面積一四.九三平方公尺准分割如附圖2所示:B部份第一層面積四六.四一平方公尺、第二層面積四四.0一平方公尺、第三層面積四三.二0平方公尺、突出物面積十.七二平方公尺,合計一四四.三四平方公尺及陽台面積五.七五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