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沙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火塗
訴訟代理人 張閎翔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春生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原告執有訴外人張危結簽發票號FL0000000號、發票日八十九年三月 五日、付款人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大智分社、金額新台幣(下同)二千八百 四十八萬元,由被告甲○○背書之支票一紙,經原告於八十九年三月六日、同 年三月十五日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依法起訴請求被告應負票據背書人之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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