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331號
ULDV,104,司促,3331,20150508,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31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虎尾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金樹
債 務 人 沈有福(即沈榮賢之繼承人)
      沈坤維(即沈榮賢之繼承人)
      沈盆(即沈榮賢之繼承人)
      沈阿蘭(即沈榮賢之繼承人)
      沈碧(即沈榮賢之繼承人)
      沈水波(即沈榮賢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沈榮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
  0,000 元,及自民國103 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
  人基準利率為指標利率固定加碼0.5%(目前計為年利率3.27
  %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1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沈榮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就
  債務人沈有福沈坤維、沈盆、沈阿蘭、沈碧、沈水波於超
  過繼承被繼承人沈榮賢之遺產範圍限度內之督促程序費用聲
  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