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榮忠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
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榮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榮忠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 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 年5 月1 日以法授矯 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