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80號
ULDM,104,聲,280,201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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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103 年度
偵字第1810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7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檯陸臺(含IC板陸片)及機檯內之現金新臺幣柒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嘉章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 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18 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亦於民國104 年3 月31 日期滿。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檯6 臺(含IC板6 片)及機檯 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70元,屬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及 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 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於103 年3 月17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1810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 期間1 年,被告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3 個月內,向聲 請人指定之公庫支付2 萬元;經依職權送請再議,由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3 年4 月1 日以103 年度 上職議字第167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又上開緩起訴處分 已於104 年3 月31日期滿未經撤銷,被告亦於緩起訴處分所 定期間內繳納緩起訴處分金,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處分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等附卷可憑。
㈡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檯6 臺(含IC板6 片)及機檯內之現金70 元,為警當場查扣,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及照片10張等在卷可稽(見警卷第7 至16頁) 。上開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檯6 臺(含IC板6 片)係被告所有 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扣案現金70元則為本件犯罪所得之物 ,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1 頁反面至第2 頁、偵卷第 7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及刑事訴訟 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1 項 第2 款、第3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孝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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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