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65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崑田
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偵字第65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崑田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未扣案之白色、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號之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吳崑田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為國家懸令禁止持有、販 賣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竟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販賣毒 品之行為:
㈠於民國103 年7 月6 日13時12分、16時50分、17時10分許, 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之吳00聯絡毒品交易事宜(通話內容如附表 二編號1 所示),通話後不久,在吳崑田位於雲林縣水林鄉 ○○村0 鄰○○路00號之住處附近小廟見面,吳崑田以新臺 幣(下同)1 千元之價格,將海洛因1 包販賣予吳00,並 當場自吳00處得款1 千元。
㈡於103 年7 月10日17時25分、19時23分、19時39分、19時43 分、19時53分許,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吳00聯絡毒品交易事宜 (通話內容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其中附表二編號2 ⑤為吳 崑田友人之妻代為接聽,並無證據證明與吳崑田有犯意聯絡 ),通話後不久,在吳崑田上址住處附近小路見面,吳崑田 以3 千元之價格,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販賣予吳00,吳冠 霖暫先賒欠,嗣於翌日凌晨某時,吳00再前往吳崑田上址 住處交付款項3 千元予吳崑田。
㈢於103 年8 月16日21時19分許,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吳00聯絡 毒品交易事宜(通話內容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通話後不 久,在吳崑田上址住處附近小廟之廁所見面,吳崑田以1 千 元之價格,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販賣予吳00,並當場自吳 冠霖處得款1 千元。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第 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 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 惟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 ,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 程序得以順暢進行,該等傳聞證據亦具有證據能力。 ㈡查吳00、吳00之警詢筆錄,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傳聞證據,辯護人已表明爭執該等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第27頁),且該等警詢筆錄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或第159 條之3 所定例外得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自無證據能力。至於其餘本判決 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 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陳明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 本院卷第26至27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違 法或不當之情況,亦無違法取證等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 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 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在上述時間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分別與吳00、吳00聯絡並且相約見面,但並沒 有販賣毒品給吳00、吳00,吳00在103 年7 月6 日是 要來問我有沒有蕃茄,吳00在103 年7 月10日找我出去講 一些有的沒有的,在103 年8 月16日是要找我借錢云云。辯 護人則為被告答辯謂:倘以販毒者及購毒者間對話之通訊監 察譯文作為購毒者所指證販賣毒品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必 須其等之對話內容,依社會通念足以辨別明白其所交易標的 物之毒品品項、數量及價金,始為相當,否則對於語意隱晦 不明之對話,即令指證者證述該等對話內容之含意即係交易 毒品,本身仍屬購毒者單方之指證,尚不足作為其所述犯罪 事實之補強證據。本案通訊監察譯文之對話內容與吳00、 吳00之指證情節有明顯出入,例如:①103 年7 月6 日13
時12分25秒之通話,吳00多次詢問被告有無某項物品,被 告稱沒有,雙方聊及「世奇」及賠錢、借款,最後吳00再 向被告確認有無某項物品,被告稱無而結束談話,無所謂交 易之事。同日16時50分22秒之通話,設若吳00向被告詢問 有無毒品,豈會在詢問「有嗎」後又加問「來了沒」,而被 告已回稱「還沒啦」,則後續談話內容顯與毒品交易無關, 況且吳00續問「有喔」,被告稱「還有屁嗎」,吳00稱 「有啦」,被告又詢問「你有兩百或是有屁」,倘若「兩百 」係指金錢,則「屁」顯非指金錢,故顯無使用金錢交易物 品之事。②103 年7 月10日17時25分54秒之通話,若「小孩 」指毒品,且吳00託朋友領取,在被告要吳00通知朋友 到其住處時,吳00竟接著稱「你要還」,而被告亦覆稱「 我又沒跟他拿,你就等他回來」,皆非交易物品情節,吳0 0於偵訊時證稱:「你要還」乃是指他之前要買煙有跟我借 錢沒有還,則其向被告購毒衡情應會在電話中聊及全部或一 部抵銷購毒款。同日19時23分8 秒之通話,距離前一通已2 小時,內容有吳00託朋友前往被告處,若是吳00向被告 購毒,被告稱「那你今天晚上會拿過來嗎」,經吳00應允 後,被告卻稱「我要過去他那裡,順便拿過去給他」,指吳 00同意當晚交付某項物品,而該項物品應是要交給「他」 ,被告才稱順道轉送,顯無吳00指稱該通電話乃向被告購 毒情事,至於同日19時39分13秒、19時43分4 秒、19時53分 50秒之通話,僅是被告與吳00相約如何見面。吳00就其 於103 年7 月10日與被告見面時,有無朋友徐00在場乙節 ,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相互齟齬。另吳00於偵訊中既證 稱「我修車修到凌晨1 點多,我才拿錢過去給吳崑田」,若 聯絡取毒品需電話聯繫被告,豈有在晚至隔日凌晨1 點多交 款時竟無一通聯絡電話。③103 年8 月16日21時19分53秒之 通話,單純是相約會面,且對話內容亦無絲毫足以判斷涉及 毒品交易種類、數量之隱諱暗語。吳00、吳00之解讀, 仍屬購買者單方之指證,尚不足供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因 此,本案除施用毒品者片面指述外,並無其他證據足資補強 ,應對被告諭知無罪等語。經查:
㈠按施用毒品者所稱向他人購買毒品之供述,須無瑕疵可指, 並有其他補強證據佐證,以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所謂補強 證據,係指該毒品購買者之供述外其他足以證明指述犯罪事 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且所補強者,固非以事實 之全部為必要,然仍須與施用毒品者關於相關毒品交易供述 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使一般人無合理懷疑,而得確信其 供述為真實,始為相當。又證人證言之憑信性如何,係屬證
據證明力之判斷,並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但應依經驗法則 或論理法則判斷,刑事訴訟法第155 條第1 項但書定有明文 。從而,事實審法院評估供述證據之憑信性,以決定供述證 據之取捨,自須綜合案內一切證據為整體觀察為判斷,並應 審酌證人言詞陳述內容有無與事理扞格、自我矛盾或不據實 陳述之動機等情形,以確保證人證言之真實性。是以,證人 在審判上陳述與先前審判外陳述不一致,自得作為彈劾證言 憑信性之事由。而於證人陳述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 ,究竟何者為可採,事實審法院雖可本於經驗或論理法則, 斟酌其他情形,作合理比較,定其取捨(最高法院100 年度 台上字第422 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補強證據,並非以證 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得以佐證購毒者之指 證非屬虛構,而能予保障其陳述之憑信性者,即已充足。且 得據以佐證者,雖非直接可以推斷該被告之犯罪,但以此項 證據與購買毒品者之陳述為綜合判斷,若足以認定犯罪事實 者,仍不得謂非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566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在103 年7 月6 日販賣海洛因予吳00部分: ⒈本院核發103 年度聲監字第000 號、103年度聲監續字第000 號通訊監察書,對被告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實施通訊監察,有前述2 件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34至37頁),本院並於104 年5 月6 日、12日 審理時,當庭勘驗103 年7 月6 日13時12分25秒、16時50分 22秒、17時10分53秒之通訊監察錄音,結果如附表二編號 1 ①、②、③所示,確係被告與吳00之通話。
⒉關於上開通話內容,吳00於偵訊時證述:(問:你最近何 時施用毒品?)103 年7 月間。(問:0000-000 000是否為 你使用?)是我母親申請的,但是我在使用。(問:你認識 吳崑田?)認識,我們認識3 、4 個月。(問:提示103 年 7月6日13時12分、16時50分、17時10分0000-000000 與0000 -000000 之通訊監察譯文,這是你與誰的通話?)這是我與 「秋田」(台語)即吳崑田的通話,我不知道他的正名,都 叫他「秋田」。我先問他「你那邊有嗎」,就是我要向他買 海洛因,第一通還沒有買到海洛因,第一通的內容是他說他 手邊沒有錢,他賣海洛因給一些藥腳的錢還沒有收回來。我 電話中問「世奇有在家嗎」,意思是吳崑田把海洛因賣給世 奇,但是世奇常常沒有給他錢,導致吳崑田在電話中說他很 傷心。世奇是吳崑田的朋友,他跟吳崑田一樣都住水林鄉。 世奇找吳崑田拿東西,吳崑田的毒品是向別人拿的,但是是 向誰拿的,我不知道,但不是向世奇拿的。(問:去廟裡是
什麼意思?)吳崑田叫我去廟裡等他,他要拿毒品給我。我 要向他購買海洛因1 包1 千元。(問:16時50分你講到「有 嗎?」,是什麼意思?)我問吳崑田有沒有海洛因可賣,他 問我「有『錢』(屁)嗎?」(台語)。電話中我說見面再 說,不想講那麼多,因為我會怕被監聽。後來我們約在吳崑 田住處附近路旁的不知名的小廟,他騎機車過去,拿1 小包 海洛因給我,我拿1 千元給他。他沒有再帶我去別的地方買 海洛因,當場我就拿到1 包海洛因,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我也不知道這包海洛因他是從哪裡買得的。(問:你記得去 廟裡的這一次是何時拿到毒品?)我是在7 月6 日下午拿到 的。(問:警局有放通訊監察的錄音帶給你聽嗎?)對。( 問:這確實是你與吳崑田的對話嗎?)是。(問:你與吳崑 田有無恩怨糾紛?)沒有。(問:是世奇拿毒品給吳崑田, 還是吳崑田拿毒品給世奇?)是吳崑田拿毒品給世奇,但世 奇多次沒有給吳崑田錢等語(見他字卷第14至16頁)。吳0 0於該次偵訊時供認自己確有施用毒品之行為,另明白證述 上開通話之目的就是要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其中 吳00多次詢問被告「有嗎」、「有喔」、「來了沒」,顯 示吳00之焦急感,符合購毒者急欲買得毒品來解決毒癮的 情狀,又吳00表示「電話中不方便講這麼多」,也顯示買 賣雙方瞭解到所談論的這件事情是非法勾當,擔心遭到監聽 而被查緝,所以吳00只敢問被告「有嗎」、「有喔」、「 來了沒」,而不敢直稱究竟是什麼東西,用語隱諱,另方面 ,被告在電話中除向吳00抱怨「搞到一些錢都沒有了」、 「拿個四百..結果瞭了六百..」外,亦詢問吳00「還有屁 嗎」,「屁」則是「錢」的代稱,意思是被告要確認吳00 有無準備錢來交易,而這點也符合販毒者在與購毒者交易過 程中最為關心買賣款項可否收回之特徵。因此,可見上開通 話確為毒品買賣之聯絡內容,足以補強吳00於偵訊時所為 前揭證述情節,即堪認被告與吳00以上開通話聯絡毒品交 易事宜後,雙方在被告住處附近小廟見面,被告以1 千元價 格,將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吳00,被告並當場自吳00處 得款1 千元。
⒊吳00於本院104 年5 月6 日審理時翻異前詞,改證稱:( 問:這3 通電話是在說什麼?)我要跟他買蕃茄,他家在種 蕃茄。(問:買多少錢?)買1 千元。(問:蕃茄從哪裡來 ?)他家種的。(問:他家哪裡種的?)在離他家沒有多遠 的地方,在蘇秦寮,住址幾號我不知道。(問:幾分地?) 三分多。(問:上面有什麼東西?)雨棚那種的,密室的啊 。(問:你為何要跟吳崑田買蕃茄?)他叫我看有沒有人要
買,叫我介紹。(問:你方才不是說吳崑田叫你介紹別人跟 他買,為何這通電話是你跟吳崑田買的?)他叫我問有沒有 人要買蕃茄嗎,後來我自己愛吃蕃茄,就這樣子。(問:吳 崑田蕃茄1 斤賣你多少?)1 盒120 元,1 箱1 千。(問: 1 箱有多少盒?)10盒。(問:你買這麼多盒幹嘛?)送我 妹妹或是什麼人的。(問:是什麼品種的蕃茄?)那是紅的 。(問:叫什麼名字?)我不知道。(問:你不知道你就跟 他買?)蕃茄啊。(問:你要送人你不知道什麼品種?)他 那是紅色的。(問:你要買蕃茄,為何不能在電話中直接說 要蕃茄,而是要用暗語?)我那天有吃安眠藥,暈暈的。( 問:方才電話中,吳崑田說「有屁嗎」,是何意?)錢啊。 (問:為何他要用「有屁」說?)我不知道。(問:為何你 在警察局說吳崑田是賣海洛因給你?)他叫我這樣講啊。( 問:誰叫你這樣講?)警察啊。(問:為何你在警察局、地 檢署,都說吳崑田是賣毒品給你?)我會怕。(問:在地檢 署檢察官面前,檢察官有叫你這樣說?)沒有,我說的是在 派出所。(問:檢察官既然有跟你說你如果作偽證會判7 年 以下的有期徒刑,為何還在檢察官面前說謊?)我那天有吃 安眠藥下去云云(見本院卷第60至64頁反面)。惟查,吳0 0此部分所述,與先前其在警詢或檢察官偵訊時陳述之情節 大相逕庭,本院考量:①被告在警詢時經警方出示附表二編 號1 所示3 則通話,詢問通話內容意思為何,被告僅稱「他 (即吳00)可能要過來找我泡茶」云云(見偵卷第18頁) ,並非謂吳00要找伊購買蕃茄,直到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本院於104 年1 月26日行準備程序時,被告方辯稱:吳 00是打電話問我有沒有蕃茄,當時我都還沒有蕃茄,他過 來問我有沒有蕃茄,沒有,他就走了云云(見本院卷第28頁 ),則吳00所稱要找被告購買蕃茄之事,與被告於警詢時 所指情形不符,而且,吳00稱以1 千元向被告買到1 箱10 盒的蕃茄來送別人,這也與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稱當時 被告還沒有蕃茄,吳00根本沒買到蕃茄的情形也不吻合; ②再從附表二編號1 所示3 則通話內容以觀,如果吳00向 被告索討的東西確實是蕃茄,吳00何須一再隱晦地詢問被 告「有嗎」、「有喔」、「來了沒」,始終不敢直言「蕃茄 」的名稱,又何須「在電話中不方便講這麼多」?又何必要 百般焦急地向被告索討?可知兩人對話所談的物品絕非蕃茄 。③依據上開3 則通話內容,是吳00主動撥打電話找被告 ,一再地詢問被告有沒有東西,並非如吳00所稱是被告叫 他幫忙介紹,看有沒有人要購買蕃茄。④吳00於偵訊時詳 細指出上開3 則通話中談話之內容,就是要向被告購買海洛
因,並且具體陳述被告在電話中抱怨「世奇」找被告買海洛 因,但經常沒有給錢,讓被告很傷心等節,可知吳00於作 證時頭腦清楚,並沒有任何精神不濟之情況。凡此種種,應 認吳00於本院審理時所述向被告購買蕃茄的情節、於偵訊 時因為服用安眠藥所以頭暈云云,應係迴護被告之詞,顯不 可採,就其所涉偽證罪嫌,由本院依職權告發。同理,被告 辯稱吳00是要找伊購買蕃茄云云,亦不足信。 ⒋就辯護人上開抗辯①部分,附表二編號1 所示3 則通話,係 被告與吳00間在同一日短時間內的電話聯絡,應作連貫的 觀察與解讀,其中第一通吳00向被告確認沒有毒品後,並 未相約見面交易,但第二通在吳00向被告表示已經有準備 好錢之後,被告就馬上表示「那我等一下去小廟那裡」,也 就是明白答應要與吳00交易的意思,雙方隨即就相約10分 鐘後見面交易。至於被告所稱「你娘咧,你若有兩百,你哪 (台語音譯)是有屁」,是對於吳00所稱已經準備好錢乙 節表示不屑、輕蔑的話語,並非得以據此推論被告在上一句 所稱「還有屁嗎」的「屁」不是指錢。是辯護人此部分所辯 ,亦非可取。
㈢被告在103 年7 月10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吳00部分: ⒈本院於104 年5 月12日審理時,當庭勘驗103 年7 月10日17 時25分54秒、19時23分8 秒、19時39分13秒、19時43分4 秒 、19時53分50秒之通訊監察內容,結果如附表二編號2 ①、 ②、③、④、⑤所示,其中附表二編號2 ①、②、③、④確 係被告與吳00之通話無誤;至於附表二編號2 ⑤所示,與 吳00對話者,為被告友人之妻代替被告接聽乙節,業據被 告於審理時供述明白(見本院卷第106 頁反面),亦堪先認 定。
⒉關於上開通話內容,吳00於偵訊時證述:(問:0000-000 000 號是你在使用?)對,我沒有借別人使用。(問:最後 一次施用毒品是何時?)我是103 年9 月27日晚間6 、7 點 在家用玻璃球燒烤安非他命施用煙霧。(問:提示卷內指認 照片,編號幾是吳崑田?)編號1 。(問:你如何認識吳崑 田?)我是與陳00一起去吳00的鴿舍擦油漆,吳崑田去 清理鴿舍,我們就這樣結識的。吳崑田與吳00應該是朋友 。(問:你有無向吳崑田買過毒品嗎?)有,買過安非他命 。(問:提示103 年7 月10日17時25分、19時23分、39分、 43分、53分,門號0000-000 000與0000-000000 之通訊監察 譯文,這是你與誰的通話?內容為何?)這是我與吳崑田的 對話,我跟他通話都用台語,第一通是17點25分譯文我說「 我很欠,我想要叫我朋友過去」意思就是我問他有無安非他
命,我想叫我朋友過去向他買,然後我說「你要還」,是指 他之前要買煙有跟我借錢,沒有還。我有問說「他去哪裡」 ,吳崑田回答「他去載他女友」,是指吳崑田要去跟別人拿 。(問:第二通譯文19點23分中吳崑田有提到「阿弟仔」是 指?)是我朋友,吳00。當時吳00在我家,我正在修理 機車。吳崑田問我「那你今天晚上會拿過來嗎」,是在問我 會不會拿錢過去,我說會。結果我修機車修到凌晨一點多, 我才拿錢過去給吳崑田。而我是在最後一通電話聯絡完,約 晚間8 點多就拿到毒品了。我不知道最後一通那個女生的聲 音是誰,也不知道那個女生跟吳崑田的關係。(問:「他有 要叔叔拿?」,你說「那是我要的」,這些通話是什麼意思 ?)他問我錢何時給他,「叔叔」是指吳崑田的朋友「小棋 」,吳崑田要跟那個「叔叔」先拿毒品。(問:第三通譯文 19點39分當中,你提到「你幫我跑一下」指?)就吳崑田從 他水林鄉的家裡騎機車騎一半,我騎一半,我從我草湖的家 裡騎機車騎到縣議員候選人翁水上服務處那裡。後來他沒有 出發,但我已經出發了。(問:這一次確實有拿到毒品?) 有,安非他命,是在水林蘇秦村他家後面的小路拿到的。我 的朋友徐00騎機車載我,我與吳崑田是在最後一通通話後 10分鐘碰面,他自己一個人騎單車來,他拿1 小包以透明夾 鏈袋裝的安非他命給我,徐00有看到。當場我跟吳崑田說 晚一點會把錢給他。後來我們回家,當晚我跟徐00一起施 用那包安非他命。隔天凌晨我吸完這包安非他命後,我自己 從我家騎機車到吳崑田的家裡,還他3 千元。(問:你為何 會有吳崑田的手機門號?)我跟陳00一起去吳00處擦油 漆時,陳00有用我的手機打給吳崑田,我才會有吳崑田的 電話。(問:你與吳崑田有無金錢,恩怨糾紛?)都沒有等 語(見他字卷第38至41頁)。吳00於該次偵訊時供認自己 確有施用毒品行為,另明白證述上開通話之目的就是要向被 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按目前國內所緝獲之安非他命類藥物 ,大多為甲基安非他命,此乃審判實務上已知之事項,則吳 00前揭證述所稱「安非他命」應係指「甲基安非他命」無 訛),其中吳00在第一通電話稱「我要用喔,累ㄚ,我想 要叫我那個朋友過去」,已表達想要購買毒品施用來提神的 需求,當被告表示「我又沒跟他拿喔」,吳00還大感失望 而嘆氣,第二通電話吳00再向被告詢問「現在有在嗎」, 被告稱「有阿」,被告另反問吳00「那你那個今天晚上會 拿過來嗎」,吳00稱「會」、「那是我要的」,以及第四 通電話被告問「ㄚ你說要拿的哪個」,吳00稱「半喔」, 被告再問「嘿,甘係那個嗎」,吳00答「我不知道有半,
半喔」、「半就好啦」等語,可知雙方對話已有默契,在電 話中都用語含糊,不言明各指何物,此也符合實務上常見以 電話聯絡毒品交易為躲避查緝而使用暗語或用語隱晦的特徵 ,另在第三通電話中,吳00表示「人在這我家在等餒,兩 個耶」,所以一再央求被告「一人跑一半」、「這樣比較快 」,也顯示吳00之焦急感,符合購毒者急欲買得毒品來解 決自己或友人之毒癮的情狀,又被告在第二通電話中向吳0 0詢問「你那個今天晚上會拿過來嗎」,意思是被告要確認 吳00有無準備錢來交易,而這點也符合販毒者在與購毒者 交易過程中最為關心買賣款項可否收回之特徵。因此,可見 上開通話確為毒品買賣之聯絡內容,足以補強吳00於偵訊 時所為前揭證述情節,即堪認被告與吳00以上開通話聯絡 毒品交易事宜後,雙方在被告住處附近小路見面,被告以3 千元之價格,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販賣予吳00,吳00暫 先賒欠,嗣於翌日凌晨某時,吳00再前往被告上址住處交 付款項3 千元予被告。且吳00於偵訊時所述雙方之交易情 節,從未提及其有針對被告積欠之債務行使抵銷權之情形, 是應認吳00所交付被告之3 千元即是該次買賣甲基安非他 命之價格無誤。
⒊吳00於本院104 年5 月6 日審理時翻異前詞,改證稱:( 問:提示警卷第7 頁2014年7 月1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這5 通電話在說什麼?)是不是要去跟他拿什麼東西,很久我忘 記了。(問:當時警察有提示通訊監察譯文給你看,檢察官 應該也有,當時你的陳述是否實在?)(證人思考)。(問 :這5 通通聯譯文是在說什麼,想的起來嗎?)想不起來。 (問:你之前警察提示通訊監察譯文,在警察、檢察官面前 的陳述是否實在?)(證人思考,未答)。(問:提示警卷 第8 頁背面筆錄,當時你的陳述是否實在?)不實在,因為 那時候我害怕,他就一直要我指認吳崑田,就說什麼東西一 直說是毒品,就叫我說我有跟他買,一直逼問我。(問:你 跟朋友一起購買1 包安非他命,是否實在?)不實在。(問 :那你在隔天,7 月11日有無拿3 千元給吳崑田?)沒有。 (問:為何你會這樣說?)那時我好像好幾天沒有睡覺了。 (問:為何好幾天沒有睡?)因為我有吸食安非他命。(問 :你明明知道有作偽證的效果,為何你在檢察官面前還是陳 述吳崑田有賣安非他命給你?)(證人思考)。(問:如果 你方才說的是真的,為何在檢察官面前還是誣指吳崑田賣毒 品?)因為我在警察局被警察逼問的時候,我會害怕,我就 這樣講。(問:在警察局時,警察如何跟你說?)警察說這 個人你認不認識。就問我說,他好像有用好幾張照片,叫我
認識的比出來。就用通訊監察譯文給我聽,就解釋,他就一 直說你是不是跟他買安非他命,我有否認,他就再問我一次 ,然後我就隨便掰了,因為我會害怕。(問:提示譯文,你 說我想叫朋友過去,當時你是想叫朋友過去找吳崑田做什麼 ?)沒有印象。(問:接下來,吳崑田說叫他過來,我在家 裡,你跟吳崑田說你要還,你是要叫吳崑田還什麼?)他跟 我借什麼東西,我叫他還。(問:再下一句,吳崑田說我又 沒跟他拿,你就等他回來,好像這個還不還東西,跟另一個 人說他有關係,可否從這幾詞連想當時你們是在談還什麼東 西?還是這個東西是在另一個人的身上?)沒有印象。(問 :同樣那一通電話,A 指的都是吳崑田,那你今天晚上會拿 過來嗎,吳崑田是問你什麼東西會拿過去?有無印象?)( 搖頭)。(問:吳崑田說,那你今天晚上會拿過來嗎,你說 會,他說,不要太晚,我要過去他那裡順便拿過去給他,一 看就知道他要跟你拿這個東西,這個東西要順便拿過去給某 一個人,這是什麼東西,有無印象?)(搖頭)(見本院卷 第69頁反面至第75頁)。本院另於104 年5 月12日審理時勘 驗附表二編號2 所示5 則通話,吳00關於該5 則通話內容 證述:《第一通電話》(問:你說,你要還,你要還我喔, 是要還什麼東西?)他不知道跟我借什麼東西。(問:借什 麼?)好像是電鑽吧。(問:被告問說,阿不然你就等他回 來,是要等誰回來?)等那個叔仔。在用鴿舍的一個叔叔。 《第二通電話》(問:被告在問,你今天晚上要不要拿過來 ,是要拿什麼東西過來?)應該是還一支吹風的。就我有跟 吳崑田借一台機器,在吹風的。(問:那為何你又說,你晚 上要過去跟叔仔拿,是要拿什麼?)那個時候好像他們在用 鴿舍。吳崑田好像有跟我借那個電鑽。(問:吳崑田好像有 跟你借電鑽?你今天回答的很順,跟上一次回答的狀況完全 不一樣,你是跟被告討論好了?)沒有。(問:今日回答的 好順,你知道嗎?)因為我回去問我爸跟我媽。(問:你說 ,我晚上過去跟叔叔拿,是要拿什麼?)(未答)。(問: 你是要去拿錢或是安非他命?)那時我好像有借他電鑽。( 問:借他電鑽,你要跟他拿來做什麼?)他要還我啊。(問 :他要還你,跟吳崑田什麼關係?)吳崑田跟我借的。(問 :吳崑田跟你借電鑽,跟那個叔叔有什麼關係?)(未答) (問:如果只是電鑽,有什麼不好在電話裡面中說?為何電 話裡面需要講到這個、那個,而不直接講電鑽?)(未答) 。《第三通電話》(問:你們這通電話說一人跑一半,是要 作什麼?)(未答)。(問:這麼簡單的事情,你為什麼想 這麼久,還需要一直看譯文?)(未答)。(問:一人跑一
半是要做什麼?你為什麼想這麼久?)(未答)。(問:什 麼事啊?你們一人跑一半是什麼事?)他不知道跟我借什麼 東西。(問:又是借什麼東西?需要一個人這麼急要一人跑 一半,有這麼急喔?)因為我在用摩托車。我叫他拿什麼東 西還我。(問:為何之前在偵查中你都是講,跟他買安非他 命?)當時我被抓到,我第一次被抓到我真的會害怕。《第 四通電話》(問:我不知道有半,半喔,是誰說的?)我講 的。(問:半是什麼東西?)攪拌器。(問:攪拌器是做什 麼?)拌水泥用的。(問:你為什麼不知道有攪拌器?)什 麼為什麼不知道有攪拌器。(問:你為什麼會說你不知道有 半?)(未答)。《第五通電話》(問:為何吳崑田的電話 是一個女人的聲音?)我怎麼知道電話為何是女人的聲音。 (問:他們叫你直接過去是什麼意思?)我到那邊他沒有去 ,他沒有拿那支攪拌器去給我。(問:接電話這個女人叫你 直接過去,是去哪裡?)吳崑田那邊。用鴿舍的那邊。(問 :那是哪裡?)蘇秦啊。我不知道那裡的地址。(問:離吳 崑田家多遠?)附近而已。(問:你到現場拿了什麼東西? )攪拌器、吹風頭云云(見本院卷第89頁反面至第97頁)。 吳00此部分所述,與先前其在警詢或檢察官偵訊時陳述之 情節大異其趣,本院考量:①由吳00上開2 次審理所為證 述情節,可知吳00於本院第一次開庭作證時,對於許多關 鍵問題都思考許久,最後仍無法回答或稱是忘記了,而在本 院第二次開庭作證時,卻可以陳述第一通電話是被告向吳0 0借電鑽,第二通電話是吳00有向被告借吹風的機器,第 四通電話是講攪拌器,且宣稱是因為第一次法院開庭之後其 回家有問過爸爸、媽媽,所以回答比較順,但是經本院繼續 追究細節時,吳00卻又多所沉默,無法回答,則其於本院 審理時所為前揭證述之可信性顯有疑問;②其次,倘若吳0 0與被告所談論的是電鑽、吹風的機器或攪拌器等物品,為 免溝通上產生混淆,理應會在通話中直呼該等物品之名稱, 但渠等之通話內容卻是用語含糊或是使用「那個」、「半」 等代稱。又倘若吳00是要向被告拿取該等物品,何必如此 急迫,在電話中一再央求被告要「一人跑一半」、「這樣比 較快」?對於此等疑問,吳00始終無法提出合理解釋;③ 而吳00在第四通電話中稱「我不知道有半,半喔」、「半 就好啦」等語,意思是「半」就足夠了,故從語意上來看, 根本就不是在講攪拌器,反之,如果依照吳00於偵訊中證 述這是指毒品交易,即雙方在洽談毒品數量的代稱,則更屬 貼切、合理;④吳00於偵訊時詳細指出上開5 則通話中談 話之內容,就是要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並且具體陳述
被告的毒品來源就是電話中所稱「叔叔」之人,雙方最終在 被告住處後面的小路交易毒品,吳00當晚就施用完畢,並 且在隔天凌晨又騎乘機車到被告住處來歸還所賒欠之3 千元 款項等節,可知吳00於接受檢察官偵訊作證時頭腦清楚, 並沒有任何精神不濟之情況。凡此種種,應認吳00於本院 審理時所為證述,應係迴護被告之詞,顯不可採。被告否認 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吳00,辯稱103 年7 月10日吳00 只是找我講話云云,亦不足信。
⒋就辯護人上開抗辯②部分,103 年7 月10日17時25分54秒之 通話,原先警詢筆錄內所載譯文「還沒我要小孩..我很欠, 我想要叫我朋友過去」等語,已經本院勘驗後更正如附表二 編號1 ①所示,而吳00雖於偵訊時證述被告曾向其借錢買 煙尚未歸還乙節,但吳00是否要行使抵銷權以及何時行使 ,乃是吳00的個人選擇,辯護人主張「吳00向被告購買 毒品衡情應會在電話中聊及抵銷購毒款」云云,顯屬臆測。 第二通電話被告問「那你那個今天晚上會拿過來嗎」,吳0 0稱「會」,吳00已於偵訊時明白證述:這是被告在問吳 00會不會拿錢過去的意思,吳00也證述:被告另有毒品 上游,因此被告所稱「我要過去他那裡順便拿過去給他」, 應該就是被告要將錢順便拿過去給毒品上游的意思。另辯護 人質疑,若聯絡取毒品需要電話聯繫,豈會在凌晨交款時沒 有電話聯絡乙節,惟購毒者要購買毒品,當然需要事先確認 販毒者處有毒品,否則貿然前往而販毒者處並無毒品就白跑 一趟,因此,為買賣毒品而事先撥打電話聯繫,實屬常態, 但若是購毒者要歸還先前購毒之款項,則無此顧慮,況且, 本案吳00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住家距離被告住處僅約10 至15分鐘路程乙節(見本院卷第98頁),則吳00為歸還本 次購買毒品之欠款3 千元而直接前往被告住處,亦屬合理。 至於吳00就其於103 年7 月10日與被告見面時,有無朋友 徐00在場乙節,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不符,尚無礙於本 院所為前揭事實認定。是辯護人此部分之抗辯,不足資為有 利被告之認定。
㈣被告在103 年8 月16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吳00部分: ⒈本院於104 年5 月12日審理時,當庭勘驗103 年8 月16日21 時19分53秒之通訊監察內容,結果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確 係被告與吳00之通話。
⒉關於上開通話內容,吳00於偵訊時證述:(問:提示103 年8 月16日21時19分門號0000-000000 與0000-000000 門號 之通訊監察譯文,這是你與誰的通話?內容為何?)這是我 與吳崑田的通話,我要向他買毒品。後來我們在他家那邊的
廟的廁所附近那邊交易,他拿1 小包安非他命給我,我拿1 千元給他,現場沒有別人,我們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我騎 機車過去,他走路過去。他現場就拿毒品給我,沒有帶我去 別的地方拿。譯文中吳崑田說「我在裡面吃蚵仔麵線」是指 他在家裡吃蚵仔麵線,我在譯文中說「你走來最後面」是指 叫他走到他家附近的廟的最後面等語(見他字卷第41頁)。 吳00於該次偵訊時供承自己確有施用毒品行為,已如前述 ,另吳00明白證述上開通話之目的就是要向被告購買甲基 安非他命(吳00所稱「安非他命」應係指「甲基安非他命 」,亦如上述),又雖然上開通話僅是被告與吳00相約見 面的對話,沒有其他談論毒品買賣之種類、數量、金額等內 容,但是,被告在電話中稱:「我在路口,我在裡面這裡吃 蚵仔麵線」、「你進來,我才剛叫咧吃而已餒」等語,可知 被告當時應該是在路口的麵攤裡吃麵,而非在家中,經被告 邀約吳00前往麵攤,吳00卻不願前往,反而要求被告「 走來最後面」等情,足見吳00要找被告談的事情,不便在 麵攤裡談,而必須在較少人出入的地方見面再談,此已符合 毒品交易之雙方因為擔心遭旁人發現或檢警查緝,所以相約 在隱密地點交易之特徵,另外,毒品交易之雙方因為擔心檢 警對渠等使用之電話實施通訊監察,所以盡量在電話中不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