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391號
ULDM,103,訴,391,20150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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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凃成毅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4 年2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 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 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 號、第3267號判決參照)。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凃成毅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6日為第一審判決,本案判決正本於 104 年2 月25日送達被告本人,嗣被告不服判決,於104 年 3 月6 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此 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聲明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 本院乃於104 年4 月16日裁定上訴人應於7 日內補正上訴理 由,該裁定復於104 年4 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本人,此亦有本 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詎上訴人 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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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