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49號
MLDV,104,補,349,201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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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謝錦清
被   告 陳信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2,000 元【計算式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頭份鎮○○○段○○○○段00000 地
號土地面積共326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000元
=3,91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808元。又原告訴之聲
明第2 項及第3 項係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該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其價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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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