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43號
MLDV,104,補,343,201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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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43號
原   告 陳信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錦榮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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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