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24號
MLDV,104,補,324,201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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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   告 李瑞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得利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27,5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惟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本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715 元【計算式:(2,430 元×1/2 )-500 元=71
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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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得利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