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19號
MLDV,104,補,319,201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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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統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62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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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