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06號
MLDV,104,補,306,201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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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啟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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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