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啟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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