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29號
MLDV,104,司拍,29,2015051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張績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良平(即傅賴日妹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
二、請提出苗栗市○○○段000000地號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
  所有權個人全部)。
三、本件依聲請狀陳述,係傅賴日妹為擔保債務人傅雁玲對於原
  抵押權人彭巧君債務之清償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核與聲
  請人所提出受讓之95年5 月18日借據所載係債務人傅雁玲
  於案外人陳尚敏之債務不符,上開債務應不在抵押權擔保範
  圍內。請另行提出其他債權證明文件暨債權已屆期而不獲付
  款之釋明文件,如係受讓債權,並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暨
  已將債權讓與事實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