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273號
MLDV,104,司促,3273,201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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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曾琳即曾錦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柒佰叁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曾琳即曾錦致於民國93年09月22日向債權人借
     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9月22日起至民國95年
     09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
     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5月27日止累計145,732 元正未給付,其中53,079
     元為本金;92,5 69 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27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琳即曾錦│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53079 │致    │5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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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