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245號
MLDV,104,司促,3245,201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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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林德豐
      林勇泉
      林葉寶慧
一、債務人林勇泉林葉寶慧林德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壹拾萬零捌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德豐前就讀明台高中時,邀債務人林勇泉
     與林葉寶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五
     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 下同) 110578元整,並
     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
     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就學貸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
     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
     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本案轉列催收
     款項日為104 年05月2 1 日,當時就學貸款利率為年
     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
     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二點八三固定計息。
  (四)詎債務人林德豐自104 年01月1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
     務,迄今尚欠1008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另債務人林勇泉林葉寶慧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24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勇泉、林│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00870│葉寶慧、林│2月16日起  │5月20日止  │八三     │
│  │元  │德豐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5月21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勇泉、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0870│葉寶慧、林│1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德豐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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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