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239號
MLDV,104,司促,3239,20150527,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39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承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劉承學
一、上列債務人承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壹佰陸拾貳萬捌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劉承
  學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